“一物两卖”是合同诈骗案件中常见的犯罪手段,对刑事犯罪的部分,以合同诈骗定罪处罚;对民事合同如何处理?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本案例来自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524号案。
2010年4月1日新民市法哈牛镇法哈牛村民委员会将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王郑国五十年。2013年4月30日原告薛庆国与被告王郑国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上述土地转包给原告。但被告将15亩地的其中10亩地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之前已卖给了案外人赵文末。
2014年7月9日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刑初子第708号判决书,认定被告王郑国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王郑国转让薛庆国15亩土地中有5亩土地确有使用权。原告起诉要求确认5亩地合同有效,同时要求被告履行5亩地的合同义务。
法院认为,王郑国应具有土地流转的资格,且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村委会也加盖了公章,亦原告已将流转费用71万元交付给被告,应认定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约定的流转土地面积15亩中因被告王郑国在与原告签订协议前已将其中的10亩流转给案外人赵文末,该10亩属于重复流转,被告因此受到刑罚,故被告流转给赵文末的10亩土地已在刑事案件中进行了审理,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因此原、被告之间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中的15亩扣除刑事案件处理的土地面积外,剩余部分原、被告签署的协议应属有效协议,本院应予确认。但剩余部分的土地面积应按现有的四至(东至赵文末、南至魏月亮、西至董文波、北至道)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有效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应予支持。
本文的观点
1、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法第52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了这五种情况,不能依据其他任何标准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结合本案,1、被告王某已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案外人赵某的情况下,又与本案原告签订流转合同。据此可以认定王某是诈骗原告的意图,也就是王某签订这份合同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非真意表示是否就认定王某签订的这份合同无效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才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和原告签订的合同不涉及国家利益,当然不能认定合同无效。2、本案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观点认为,涉嫌合同诈骗而签订的合同应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属于无效。这类观点在不少的判决中可以看到。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32号中认为,本案所涉系争的两份《销售合同》,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系周A盗用科技学校公章,冒用科技学校名义与丰诺公司签订,实施合同诈骗而来。本案所涉《销售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系争《销售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这类观点是不正确的。认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需要几个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份相关的合同(两个约定),即“显性合同”和“隐性合同”;(2)“显性合同”的内容在外观上具有合法性;(3)“隐性合同”的目的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本案中王某与原告之间只有一个合同,即土地流转合同,双方之间就是这一个意思表示。双方没有在隐性合同上达成过任何的一致意思,也没有在要利用显性合同作为幌子要实现隐性合同的意思。如果说还有其他的意思,王某是想利用这个土地流转合同实现诈骗的目的,但这个目的与原告的真实土地流转的目的没有形成一致。
本案的分析
1、法院认为,被告流转给赵文末的10亩土地已在刑事案件中进行了审理,不属于民事审理范围。
如果在刑事判决中主文中有对被害人进行退赔的内容,这个处理方式是适当的。如果在刑事判决主文中没有说对被害人退赔,法院认定不属民事审理范围是值得商榷的。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一物二卖的大多数的法院做法,认定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这类案件,实体上是认为这类纠纷有一份合同(是前合同还是后合同看具体案件情况)是无法履行,适用合同法110条进行处理。
2、为什么要进行区分是否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对一物二卖的纠纷,刑事判决是从刑事犯罪的角度进行判决,其关注的重点是刑事犯罪问题,对财产是依据犯罪行为的事实仅仅就犯罪涉及到的进行一个处理,这种处理是一刀切的方式;然而一物二卖的民事纠纷涉及到的关联方有三方,相互之间的联系很多,刑事判决只处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之间的财产问题。实践中对退赔的问题,刑事判决主文部分也存在不详细的问题,导致刑事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二是赔偿的数额不同。纠纷纳入民事审理的范畴,合同无法履行的除了要返还财产外,还有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在刑事判决中只有退赔这一种情况,没有违约责任的问题。
对涉刑事犯罪案件的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但不同罪名的案件对52条内容认定会有不同的后果,目前无法总结出一个具体的规则可以涵盖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无效认定的问题,还是要不同罪名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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