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高红燕减刑一案)
河北省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5)冀女狱减字第987号
罪犯高红燕,女,1958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清河县人,因合同诈骗罪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邢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2年09月03日由邢台市看守所送押至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调狱及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及家庭带来的危害;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生活卫生制度,个人分担的卫生项目均达标;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课学习,做到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到课率达100%,考试成绩达标;该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监区服装车间辅工岗位上劳动改造,做到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管理,较好地完成警官安排的各项劳动任务。获得奖励材料:考核记功4次、考核表扬3次。该犯现为普管级,该犯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红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11月25日
附:罪犯高红燕卷宗材料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