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菜、做饭、拿药……以前都是老头子一手包办,现在他走了,往后我这日子可怎么过?”法庭上,年近八十的韩大妈眼眶通红,声音发颤地向法官倾诉。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依法明确:夫妻间的生活扶助情谊不能等同于法定扶养赔偿依据。最终,因举证不能,韩大妈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未获法院支持。该案经二审终审,现已生效。
2025年4月,朱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魏某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与魏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魏某已79岁,因事故造成多处骨折、颅脑挫伤、肺挫伤等严重伤情,虽入院救治19天后顺利出院,但终因伤势过重,于2025年10月不幸离世。
魏某的配偶韩大妈年近八旬,无退休金及其他收入来源,晚年生活一直依靠丈夫魏某照料、供养。丈夫骤然离世,让韩大妈陷入生活困境,其认为本起交通事故是导致丈夫离世、自己失去生活依靠的直接原因。随后,韩大妈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将肇事司机朱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辩称,魏某事故发生时已79周岁,早已超出法定劳动就业年龄,客观上不具备持续务工创收、扶养他人的经济能力,韩大妈仅凭口头陈述主张扶养费用,无任何书面证据支撑,不应予以认可。
面对韩大妈的困惑,承办法官当庭进行了耐心释法。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同时考量以下因素:一是主张权利的配偶自身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稳定生活来源;二是死者生前具备合法劳动收入,拥有实际扶养配偶的经济能力。温情帮扶、日常照料的情谊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扶养能力与经济供养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核心前提,是受害者具备稳定经济收入,实际承担扶养义务。本案中,魏某事发时已79周岁,明显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经庭审释明后,原告韩大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也无法证实年近八旬的魏某生前仍有经济收入、具备扶养配偶的能力。夫妻之间基于亲情的日常照料、生活帮扶,属于道德层面的相互扶助,并非法律规定、可量化的经济扶养关系,不能作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据此,韩大妈该项诉求因举证不能,依法不予支持。综合全案事实、事故责任划分及各项法定赔偿标准,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由涉案保险公司赔偿韩大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法定损失共计247523.2元。
法官后语
老来失伴、生活无依,情理之中令人同情,但司法裁判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情理不能替代法理,同情不能抵消证据规则。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并非当然赔偿项目。对于高龄受害人,若其远超法定劳动年龄,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生前持续务工、拥有稳定经济收入,即便长期照料配偶生活,也无法认定其具备法定经济扶养能力,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家庭日常扶助的温情背后,也要树立证据留存意识。对于家庭成员务工收入、扶养帮扶、特殊困难状况等关键信息,可妥善留存相关凭证。一旦遭遇意外纠纷,完整的证据链条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也是让司法裁判兼顾情理、彰显公正的重要基础。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胡李霞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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