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养殖设施拆违、法不溯及既往、设施农用地、土地权属争议、湖南涉农行政诉讼、湖南拆违维权律师、养殖场行政纠纷】
权属争议土地拆违案件事实认定规则探析
行政机关查处农村养殖设施拆违案件中,普遍存在三大执法误区: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养殖厂房等同于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错误适用《城乡规划法》乡村规划许可条款;二是无视建筑建造时间,直接以 2008 年施行的新法处罚早年建成的农业设施;三是土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确权,仅凭第三方后期产权证直接认定违法占地。
宜章县曾目军养殖场、曾目军诉宜章县玉溪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
(2023)湘 1021 行初 133 号
一、律师简介
罗立志,专职执业律师,现任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湘潭大学法律专业毕业,2001年正式执业,执业二十余年,湖南红网常驻律师,深耕农村土地纠纷、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安全侵权诉讼等涉农民事案件多年。多次代理养殖户起诉乡镇政府拆违决定,成功撤销多份违法限期拆除文书,维护养殖户农业设施合法权益。
![]()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一)诉讼主体
原告:宜章县曾目军养殖场、经营者曾目军。
被告:宜章县玉溪镇人民政府,法定具有辖区乡村规划违法行为查处职权。
(二)案件经过
2006 至 2008 年,曾目军租赁本村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场,长期用于畜禽养殖。2016 年,玉溪水泥公司起诉曾目军排除妨害,郴州市中院(2017)湘 10 民终 1238 号民事判决认定案涉土地权属不明,驳回原告诉求,明确土地争议需政府先行确权。 2020 年玉溪水泥公司取得案涉地块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2023 年该公司信访举报养殖场非法占地。玉溪镇政府立案勘验,查实养殖场占地 1237.27㎡,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为由,履行调查、事先告知、听证告知、组织听证程序后,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作出玉政责拆决字 [2023] 第 01 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全部养殖建筑。原告不服,诉至桂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拆除决定。
(三)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诉讼理由
1.养殖场 2006 年建成,《城乡规划法》2008 年施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适用该法处罚。
2.案涉地块属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原告长期合规养殖,对农业设施享有信赖利益,仅需补办备案,不应直接拆除。
3.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未完成政府确权,镇政府仅凭第三方后期产权证认定侵占工业用地,事实依据不足;拆除决定未告知补偿权利,实体与程序均违法。
被告答辩意见
1.自 1984 年起建房均需审批,原告无手续属于持续违法,可适用《城乡规划法》查处;
2.土地登记为工业用地,原告搭建养殖建筑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建设;
3.行政机关完整履行全部法定程序,拆除决定合法,应当维持。
三、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2006 年建成的养殖设施,能否适用 2008 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作出拆除处罚,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设施农用地上的养殖棚舍,是否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政府以无证认定违建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3.土地权属争议未经政府确权,行政机关能否依据第三方后办产权证认定侵占工业用地?
4.历史存续的养殖设施,养殖户是否享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能否直接责令拆除?
四、法律分析与裁判依据
(一)设施农用地不适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适用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村民住宅等建设用地建设。
国土资发〔2007〕220 号、国土资发〔2014〕127 号、自然资规〔2019〕4 号文件规定,畜禽养殖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实行事后备案。
案涉养殖场建于集体农用地,全程用于生猪养殖,未改变农地农用属性,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制范畴。被告将农业养殖设施等同于非农厂房,以无规划许可为由作出拆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二)建筑早于《城乡规划法》实施,被告未查清建造年限,事实认定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原告养殖场 2006-2008 年建成,镇政府未核查准确建造时间,直接以新法处罚早年农业建设行为,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案件基础事实核查不清。
(三)土地权属不明未确权,不能直接认定侵占他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土地权属不明,并释明需政府先行确权。玉溪水泥公司 2020 年才取得工业用地权证,晚于养殖场建设时间,无自然资源确权文书支撑的前提下,镇政府仅凭该产权证认定养殖场侵占工业用地,证据不足,不能作为拆除决定事实依据。
(四)养殖户享有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应直接一刀切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国家扶持畜禽养殖,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养殖场;对历史遗留农业设施,应引导补办备案手续。
国家多份政策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原告多年合规养殖,建筑满足安全使用标准,仅存在备案缺失的程序瑕疵,具备整改条件。行政机关应责令补办备案,而非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保护养殖户信赖利益,处置方式明显不当。
![]()
五、案件实务总结
1.执法区分用地性质:设施农用地养殖棚舍不适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款,仅非农建设用地建设才需办理规划许可,不能单纯以无证认定违建拆除。
2.严守法律溯及规则:2008 年前建成的农业设施,行政机关必须查清建造时间,不得直接适用《城乡规划法》处罚。
3.土地权属处理规则:土地存在权属争议、法院认定权属不明的,必须先由政府确权,不得仅凭第三方后期权属证书认定违法占地。
4.养殖户维权路径:历史遗留合规养殖设施仅缺备案的,可依据设施农用地政策、法不溯及既往、信赖利益规定起诉撤销违法拆违决定。
5.行政机关执法提示:对历史养殖设施优先采取补办备案、整改等柔性措施,作出拆除决定前,必须完整核查建设年代、土地权属、用地性质三项核心事实,避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法院撤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