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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教授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其仅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决定行为的性质。二者所保护的法益和调整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与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判断,也是理解刑民交叉关系的核心。
1. 民事层面的表见代理认定,仅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影响刑事层面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分定性。表见代理制度调整的是被代理人(公司)与相对人(客户)之间的外部民事关系,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与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在此关系中,行为人是引发责任的原因,但法律规制的直接对象是公司与客户的合同效力。职务侵占罪调整的是行为人与被害单位(公司)之间的内部刑事关系,其核心目的是保护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内部廉洁的职务管理秩序,刑法关注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其所在单位财产权益的社会危害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究竟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核心判断标准在于涉案财物是否已处于行为人所属单位的实际占有、管控范围内。若财物已由单位实际掌控,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的,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若财物始终未进入单位管控范畴,系行为人通过私设渠道、虚构事实直接从被害人处骗取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论处。
2. 诈骗罪的核心行为特征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通过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情况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致使被害人在错误认知的支配下,违背自身真实意愿交付财物。行为人是否具备合法代理权限、行为是否构成民事表见代理,并非诈骗罪成立的阻碍要件。认定诈骗罪的关键核心,在于审查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是否基于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财物处分决定。
3. 在职务身份关联型财产犯罪中,需精准甄别行为人职务身份在犯罪实施中的具体作用,以此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如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中,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某公司项目售楼部销售经理期间,明知公司并未决定对外销售项目二期商铺,为骗取他人财物,对他人虚构了项目二期商铺即将对外销售的事实,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商铺,要求被害人将订购商铺的款项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骗取被害人钱款,用于前往澳门赌场赌博及个人消费,肆意挥霍被害人财物。主观上,杨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多种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钱财。杨某将所得钱款主要用于赌博及个人消费,为防止犯罪事实被发现,又采取私刻单位公章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等手段,继续欺瞒被害人直至案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两罪核心差异在于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单位已管控的财物,依托职务权限实现财物占有;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欺骗”,即便行为人借助自身职务身份创设、强化被害人信任,该职务身份仅为辅助犯罪的外在条件,最终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手段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整体行为完全契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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