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3)甘03刑终11号
入库编号: 2023-04-1-179-020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互殴 反击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 “反击不法侵害”构成正当防卫还是互殴的认定问题。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认定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行为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被告人赵某忠看到儿子满脸是血、伤势不明,为摆脱纠缠,推搡王某虎一把,既符合人伦之常情,亦未对王某虎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王某虎却撕住赵某忠衣领并捏住赵某忠脖子,进一步激化矛盾,已危及赵某忠的人身安全,赵某忠在此情况下反击两拳,虽致王某虎轻伤,但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防卫性,属正当防卫。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1月21日晚,王某虎醉酒驾驶越野车与赵某财驾驶的客货车相撞,造成赵某财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财报警并通知其父母。被告人赵某忠(赵某财之父)与妻子马某莲赶到现场,发现儿子满脸是血。当赵某忠催促儿子再次拨打110和120时,负事故全责的王某虎上前撕扯赵某财,阻止其报警。为制止王某虎的不法侵害行为,赵某忠推了王某虎一把。王某虎随即撕住赵某忠衣领并捏住其脖子,赵某忠遂用拳头击打王某虎面部两拳,二人撕扯在一起,后被旁人劝开。经鉴定,王某虎三枚牙齿外伤性缺失,构成轻伤二级。¹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赵某忠在面对王某虎攻击时所实施的反击行为,法律性质究竟属于“相互斗殴”,还是构成“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定性直接决定了赵某忠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赵某忠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则以“原判混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区别”为由提起抗诉,坚持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²
二、法律分析: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分标准——以行为性质与因果关系为核心
本案的裁判要旨精准地切中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难点:即在暴力冲突中,如何准确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二者在外观上都具有对他人人身实施打击的行为特征,但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³ 理论上的区分,可以从“行为性质”和“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展开递进式分析。
(一)主观意图的界定: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本质区别
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是“防卫意图”,即行为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互殴的主观要件是“斗殴意图”,即基于私愤、报复、争强好胜等动机,预谋或放任地通过暴力攻击对方,双方都具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⁴
本案中,需考察赵某忠主观意图的来源。其行为链条初始是“推”了王某虎一把。这一行为的目的是制止王某虎正在进行的“撕扯阻止报警”的不法行为。赵某财作为事故受害方,报警是其法定权利,也是事故处理的关键环节。王某虎阻止报警,不仅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赵某财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在此情境下,作为父亲的赵某忠上前推开王某虎,是维护儿子合法权益的本能反应,其初始行为具有明确的“制止”意图,不具备攻击对方的斗殴意图。
(二)冲突升级的责任:谁制造了暴力升级的风险
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客观标准。在互殴中,冲突的升级往往是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任何一方都可能通过对骂、挑衅或轻微推搡等方式,使得口角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而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往往是暴力升级的被动接受方,其对冲突的升级没有过错,甚至采取了克制态度。⁵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需要综合考量“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在本案中:
- 起因过错方:王某虎醉酒驾驶、致人受伤、负事故全责,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
- 首次升级过错方:赵某忠的“推”是低烈度、旨在制止的防御行为,并未对王某虎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威胁。而王某虎的反应是“撕住衣领并捏住脖子”,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赵某忠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升级性。相比于赵某忠的“推”,“撕衣领捏脖子”是暴力程度更高、对人身威胁更直接的攻击行为。因此,造成冲突从低烈度推搡升级为高烈度人身攻击的过错方是王某虎。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⁶ 这要求防卫的手段、强度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紧迫性基本相适应。而互殴则不存在这种“相当性”的限制,双方往往追求给对方造成最大可能的伤害。
在本案中,防卫的“相当性”体现在:
- 侵害的紧迫性与严重性:王某虎捏住赵某忠的脖子,该行为可能危及呼吸系统,属于对人身安全的直接、紧迫的不法侵害。
- 防卫的手段与强度:赵某忠在脖子被控制的情况下,选择使用拳头击打王某虎面部两拳。拳击是摆脱近身控制、制止侵害的常见且相对克制的防卫手段。他没有使用任何凶器,没有攻击对方要害部位(如眼部、太阳穴等)的连续猛烈打击。
- 造成的损害结果:尽管造成了王某虎三枚牙齿缺失(轻伤二级)的后果,但这一后果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发生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构成防卫过当。轻伤二级不属于“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死亡),且手段并未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法院“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是准确的。
综上所述,通过“主观意图(制止而非攻击)—冲突升级过错(王某虎)—行为相当性(手段克制、损害未超限)”的三步法分析,可以清晰地得出结论:赵某忠的反击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基于不法意思的相互斗殴存在本质区别。
三、辩护思路总结与裁判要旨启示 (一)辩护思路上可为之处
对于类似“互殴与正当防卫”界限模糊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制定辩护策略时,可围绕以下核心维度展开系统性的论证,以说服裁判者认定当事人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1. 构建完整的叙事链条,强化防卫起因
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是将行为人的反击行为置于完整的时空背景和因果关系中,而非孤立地截取“打人”片段。具体而言,应当:
- 挖掘先行不法侵害:详细还原对方是否实施了先行攻击、挑衅或持续纠缠等不法行为。在本案中,王某虎阻止报警、捏脖子即为先行不法侵害。
- 强调己方行为的被动性与反应性:明确指出当事人并非主动挑起冲突,其反击是对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回应。通过行为时序的清晰梳理,打破公诉方可能建立的“双方均有攻击意图”的互殴叙事。⁷
2. 论证冲突升级的归责逻辑
互殴案件中,冲突往往由口角发展至推搡,再升级为拳脚乃至械斗。辩护律师应当精细分解冲突的每一个升级节点,证明己方当事人在每一次升级中均不是过错方。
- 区分“低烈度制止行为”与“高烈度攻击行为”:如本案中,赵某忠的“推”属于制止他人纠缠的必要、克制行为,而王某虎的“撕衣领捏脖子”则是对人身安全具有现实威胁的高烈度攻击。辩护律师应主张,低烈度的防御性推搡不构成互殴意义上的“斗殴”,反而是对方的行为导致了暴力的实质性升级。⁸
- 运用“过错方理论”:谁的攻击性行为首次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范围,谁就应对冲突升级承担责任。己方当事人若始终处于被动应对状态,则不具备互殴所要求的相互性恶意。
3. 精准比对行为相当性,预判防卫限度争议
即便认定存在防卫起因,辩护律师仍需有力回应“是否防卫过当”的疑问。可从以下两个层面展开:
- 手段与强度的匹配性:分析己方使用的反击手段(如拳击、推搡)与对方侵害手段(如持械、掐颈、围殴)是否大致相当。在本案中,面对捏脖子的行为,使用拳击面部是合理且克制的摆脱方式。若己方当事人面对一般性推搡即使用刀具反击,则难以成立正当防卫。
- 损害结果与重大损害的界限:清晰引用《刑法》第20条第2款的“重大损害”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重大损害”至少以重伤为起点。⁹ 若仅造成轻伤及以下后果,即使手段稍有超过必要限度,也应优先认定不构成防卫过当。辩护律师应勇于提出“轻伤不超限”的独立辩护意见。
4. 情理要素的规范化运用,补强防卫意图
在人伦亲情的场景下(如保护父母、子女、配偶),本能的情感反应可以成为佐证防卫意图的有力论据。辩护律师可适当引入社会相当性理论,¹⁰ 论证特定情境下的一般人反应。例如,本案中“父亲看到受伤儿子被纠缠,上前推开对方”符合人之常情,这种情理判断与法理上的防卫意图并不相悖,反而可以增强裁判者对当事人主观动机的认同。但需注意,情理要素只能作为辅助论证,不能替代对客观行为相当性的分析。
(二)裁判要旨的启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对司法实践和刑事辩护具有以下深远启示:
- 摒弃“唯结果论”或“各打五十大板”的错误逻辑:司法裁判不能因为发生了轻伤以上的后果,就简单地将所有参与斗殴的行为人一概认定为犯罪。必须穿透结果,探究行为背后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目的。辩护律师在面对“致人轻伤”的客观结果时,应当敢于提出“存在防卫前提”的抗辩,而不是陷入“有伤害就有责任”的惯性思维。
- 确立“动态、分阶段”的审查方法:不能将一次冲突视为静态的整体。裁判要旨示范了将事件划分为不同阶段、审查每个阶段是谁的行为导致了冲突的爆发和升级的方法。谁为升级负责,谁的防卫性就越强。这一方法论为辩护律师提供了清晰的论证框架:通过逐帧还原监控录像或证人证言,精准切割出对方主动升级暴力的节点。
- 肯定人伦常情在判断正当意图中的价值:法律不强人所难。在特定亲情、危急情境下,一个普通人出于保护近亲属免受不法侵害所作出的本能反应,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应当被评价为具有防卫意图的社会相当行为。¹¹ 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和对社会基本伦理的维护。辩护律师在处理涉及家庭成员保护的案件时,应当充分挖掘并呈现这种情感驱动的正当性。
- 强化“反击不法侵害”的正面引导:该裁判要旨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鼓励和保护公民勇于、善于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¹² 只要是为了制止侵害、未主动升级冲突且行为相当,反击者不但不是犯罪者,反而是受法律保护的正义一方。这对于弘扬社会正气,遏制“谁受伤谁有理”等不良倾向具有积极意义。对辩护律师而言,这也意味着在类似案件中进行无罪辩护的空间和依据更加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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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涛,资深法律工作者,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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