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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结两起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的纠纷。该院法官通过精准辨析两种用工模式的核心差异,明确界定骑手与平台、配送公司的法律关系,为新业态劳动者维权、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清晰司法指引。
2025年2月,众包外卖骑手王某在配送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受伤无法获得工伤保障,便将运营众包平台的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某系平台众包骑手,其用工模式具备典型的自主灵活性,既无需坐班,也无固定考勤,仅通过平台注册并签订《众包平台注册协议》,能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接单数量,对接单与否拥有完全选择权。同时,王某还可在其他外卖平台同步注册接单,不受单一平台绑定限制,其薪酬无固定底薪,完全按单结算、多劳多得,报酬自行通过平台提取,发放主体也并非涉案科技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众包骑手,工作高度自主,不受平台规章制度、考勤考核约束,人身、经济、组织三类从属性关系均较弱,与平台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条件,无法依据劳动关系主张工伤赔偿,最终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无独有偶,同为外卖骑手的张某,却凭借“专送用工”身份,成功认定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2023年8月,全职专送骑手张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涉案配送公司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上,张某与某餐饮配送公司签订《员工劳务合同》,工作时间固定,需按时出勤打卡,若缺勤、违规均会被扣罚,且由平台统一派单,无权随意拒绝订单,被纳入公司统一运营管理体系。同时,张某仅供职于一家配送公司,并不在其他平台兼职接单,以外卖配送为唯一职业、主要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专送骑手与用工企业之间,具备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极强,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依法认定张某与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全媒体记者 汪秀兵 通讯员 严娅 黄河)
▌来源:桐城新闻
▌责编:木子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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