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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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消防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和《消防术语 第4部分:火灾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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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两个标准,我提几点看法。
第一, 《消防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修改了”火灾”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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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的修改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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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结合消防救援工作实践”,究竟是什么实践?这个“实践”是如何推动编写组得出这个术语定义的?
2.为什么加了“/和”?到底有没有一个燃烧,在时间上失控而在空间上不失控,或者在空间上失控而在时间上不失控?
建议:将“火灾”术语定义为:火灾,是指燃烧造成的灾害。
第二, 《消防术语 第4部分:火灾调查》中,提到了“火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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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如果火灾的属性,如 《消防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所述,是一类灾害,那么,根据现在火灾原因的定义,是不是就可以推出:某某灾害的原因,是指某某灾害发生的因素、某某灾害蔓延扩大的因素和某某灾害人员死亡的因素?(注:从目前定义看,定义者对火灾的认知,始终在“燃烧”和“灾害”之间摇摆)
2.如果上述理解成立,那么,火灾原因和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之间是什么关系?起火原因是否等于导致火灾发生的因素?灾害成因等于 蔓延扩大的因素和人员死亡的因素吗?理由是什么?
3.火灾呈现的灾害后果起码包括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等等,为什么这里定义的火灾原因只关注人员伤亡这个单一的灾害结果?
建议:将火灾原因定义为:火灾原因,是指起火诱因、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总和。
第三, 《消防术语 第4部分:火灾调查》中,提到了“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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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既然起火原因是引燃可燃物的直接原因,那么,引燃起火物的间接原因是什么?如果只有直接原因,没有间接原因,《消防法》规定的调查“火灾原因”,我们调查的全不全?
2.将“灾害成因”定义为:在火灾中造成特定灾害结果的系列因素。根据前述,火灾是一类灾害,这句话就成了:灾害成因是指在(火灾)灾害中 造成特定灾害结果的系列因素。前边加上“在某某中”,有意义吗?目的是什么?
建议:
1.如果不增加“起火诱因”术语,则建议将起火原因定义为:起火原因,是指导致起火物起火的锡类因素。这样,就包括“诱因”了。鉴于目前全国对起火原因在理论和实践认知上的现状,我建议,增加起火诱因,并将起火诱因定义为:起火条件具备的系列因素,即点火源、起火物以及起火环境具备的因素之和;将起火原因定义为:导致起火物起火的直接因素,特指是什么点火源作用于什么起火物导致了起火。
2.“灾害成因”最早出现在《中国消防手册》,建议所有术语标明来源,新增术语标明“首次提出”。这利于溯源,也利于知识产权保护。
此建议
2026年5月15日
术语定义是大事儿,真希望标准制定者能再努一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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