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内环保违法达4次,曾遭周边群众投诉——安徽大型轮胎制造企业合肥万力轮胎有限公司再次触碰环保红线。近日,因厂区内露天堆放成品轮胎未采取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导致挥发性有机物(VOCs)无组织逸散,该公司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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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合环罚﹝2026﹞2号),今年1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合肥万力轮胎厂区内部道路上及西侧光伏板大棚下堆放了大量成品轮胎。这些轮胎未在密闭空间内存放,产生的VOCs废气未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直接逸散至厂区。
事实上,这已是该企业近两年来的第4张环保罚单。处罚文书披露,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间,合肥万力轮胎已先后三次收到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也证实,该企业曾因环境问题引发过周边群众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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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5大理由申辩,官方逐一驳回
针对此次露天堆放的违法事实,合肥万力轮胎曾在事先告知阶段提出五点申辩理由,试图免于处罚:
一是在整改过渡期不应受罚;二是原环评及行业标准无成品轮胎废气治理要求;三是成品轮胎已冷却、分子结构稳定且应用于室外,不产生非甲烷总烃,手持检测仪也显示浓度偏低;四是VOCs年排放量裁量因子选取不当;五是成品轮胎静态贮存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然而,这些申辩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逐一驳回。生态环境部门指出,根据该公司新增年产60万条绿色载重子午线轮胎技术改造项目的环评报告、审批意见、验收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均明确载明“成品库产生非甲烷总烃等废气,应经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排污许可证更是明确规定,成品轮胎贮存属于轮胎制造生产线中的生产单元。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改正系法定义务,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构成;环境危害后果亦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最终,对企业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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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排放监管收紧,合规切勿心存侥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合肥万力轮胎罚款人民币10.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作为安徽省内的大型轮胎制造企业,合肥万力轮胎两年内连吃4张罚单的尴尬现实,暴露出其在环保日常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上的严重短板。随着国家对VOCs排放管控的日益严格,以及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裁量标准的统一,涉气企业的环保合规要求正不断细化。从“事后整改”转向“事前合规”,按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落实治污设施,才是企业避免重蹈覆辙的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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