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顾钓场老板“喊个伴”的提醒,独自夜钓,却在凌晨失踪,被发现时早已没了呼吸。家属认为钓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钓场的两位经营者起诉到法院,索赔91万余元。
5月14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法院判决男子自身承担八成责任,钓场经营者承担两成责任。
男子夜钓身亡家人起诉钓场
2025年5月的一天深夜,刘俊约同事钓鱼被拒后,独自一人前往钓场夜钓。钓场经营者王鑫提醒他“喊个伴”,刘俊一边准备钓具,一边答应会联系同事,随后通过微信向王鑫转账120元作为钓鱼费。
一小时后,王鑫再次微信询问同伴是否前来,刘俊回复“没有来”,仍继续独自垂钓。
事发时的监控画面显示,次日凌晨4时45分至47分,刘俊所佩戴的头灯不断闪烁,4时48分许,头灯光亮消失,此后再未出现。当日上午,刘俊的家属报警,下午,刘俊的遗体在钓鱼的池塘中被救援队打捞上来。
刘俊的家人认为钓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经营者王鑫等2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1万余元。
法院判决男子自身承担八成责任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是其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明知夜间垂钓存在视线较差、路面湿滑、意外落水难以被发现等风险,在经营者多次建议其叫个同伴的情况下,仍未引起足够重视,独自一人继续夜钓。根据自甘风险和自担责任的侵权原则,刘俊自身应在此不幸事件中负有主要过失责任。
王鑫等人对外经营钓鱼场,应对消费者负有必要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义务。虽在岸边配置了救生设备,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但钓位周边路面不平整且没有设置安全护栏,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钓鱼场对外公示为24小时营业,却未安排夜间巡查人员,也未及时检修无法正常运行的监控。王鑫在得知刘俊的同事没有来一同钓鱼的情况下,未阻止刘俊继续钓鱼,也未采取更严密的巡查监控措施,对刘俊的意外落水未能及时发现,对其溺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失。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王鑫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俊自行承担。经核算,刘俊家属的各项损失共计107万余元,由王鑫等人承担20%即21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扣减诉前已先行赔付的5万元,最终判决王鑫等人赔偿刘俊父母18万余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警示、劝诫不能替代有效防护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夜钓的危险系数远高于日间,光线昏暗导致视线受阻,钓位周边地形隐患难以察觉,一旦失足落水,自救和被发现的难度都会大幅增加。每个人应当对自身行为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切莫心存侥幸。
同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打折扣”,不仅包括配置救生设备、设置警示标识,更要求针对夜间营业的特殊风险,落实硬件防护(如设置安全护栏)和制度保障(如夜间巡查、监控检修)。24小时营业的承诺,必须匹配24小时的安全守护。
法官强调,警示、劝诫不能替代有效防护。本案中,经营者虽提醒刘俊“喊个伴”,也设置了警示牌和救生圈,但钓位路面不平、无护栏、无夜间巡查、监控失效等问题,才是未能及时救援的关键短板。安全措施必须“管用”,不能“走过场”。
(文中均为化名)
(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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