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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
可以说是所有打工人的
头号“天敌”
谁心里不盼着到点下班
准时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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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业务旺季
或者临时有急活
偶尔加加班都能理解
但如果超长加班
或把加班当成常态
就真的不好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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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
人社君曝光了一批
劳动用工领域的典型案例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
今天人社君继续亮剑
曝光部分企业
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5年2月,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接到群众投诉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强制员工加班的问题,遂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违法延长33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44.23小时。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对该公司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到期未提交整改资料。在陈述和申辩期,该公司提交了加班协议和整改报告,称已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经复核,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100800元整。
案例二:
2024年10月,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接到举报,反映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无故罚款以及违法取消夜班补贴的行为,遂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该公司不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无故罚款、违法取消夜班补贴等行为,但在调查过程中,查实该公司2024年8—10月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38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91.22小时。2024年12月6日,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责令改正,该公司提交《加班超时整改方案》,承认确实存在员工超时加班的问题,并将及时改正该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8日,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针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41400元整。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履行协商程序,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的法定上限。必须明确:支付加班费不等于加班行为合法,任何“协商一致”的协议或“经营需要”的理由,均不能成为突破法律红线的依据。
企业应依法完善用工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确需安排加班的,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时数合规、报酬足额支付,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与身心健康。
后续
人社君将继续曝光
更多违法用工案例
同时也提醒各用人单位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规范用工管理
自觉履行用工法定责任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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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遇劳动保障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可通过“深圳欠薪维权速办”小程序
第一时间进行投诉举报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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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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