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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一名在校研究生因偷拍女生隐私被开除学籍后,其是否还能继续进入公务员拟录用名单,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并不复杂。
近日,有关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顾某某涉嫌偷拍女生隐私的消息引发关注。5月12日晚,南京审计大学发布情况通报称,学校学生顾某某在校内偷拍他人隐私情况属实,情节严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审计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规定,学校决定给予顾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随后,外界注意到,顾某某此前已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拟录用公务员名单。5月13日,有记者拨通该公示名单上的监督电话,询问顾某某是否会被清出拟录用名单,工作人员回复称,目前正在处理中。
至此,这件事已经不只是一起高校学生违纪事件,而是进入了公共部门录用程序的讨论范围。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相关部门尚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外界也不宜把矛头简单指向录用机关。公务员录用有其既定程序,拟录用公示本身也正是为了接受社会监督、补充核查信息,并在发现重大情况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说,事件进入“处理中”状态,恰恰说明公示和监督程序正在发挥作用。
但这并不妨碍公众提出一个严肃问题:一个在正式录用前被高校认定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并被开除学籍的人,是否仍然符合公务员录用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偷拍他人隐私,尤其是偷拍女生裙底,不应被轻描淡写为普通的校园违纪。它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边界、人格尊严和公共空间中的安全感。学校在通报中使用“情况属实”“情节严重”“开除学籍”等表述,已经说明事件性质并不轻微。
公务员岗位也不是一般就业岗位。它意味着进入国家机关,参与公共事务运行,面对纳税人、企业和社会公众。这样的岗位当然需要专业能力,也需要考试成绩,但更不能绕开道德品行、纪律意识和规则边界。
从制度设计看,拟录用并不等于正式录用。拟录用名单进入公示阶段,核心意义正是在正式录用前接受社会监督。换句话说,公示不是“上岸确认书”,而是最后一道程序性审查。若在这一阶段发现影响录用条件的重要事实,相关部门就有必要重新核查其学历资格、纪律处分情况、品行表现和岗位适配性。
这也是这起事件真正值得讨论的地方。
社会并不是要求用舆论替代程序,更不是要求相关部门在事实未核清前仓促表态。恰恰相反,越是舆论关注度高的事件,越需要回到程序本身:事实是否清楚,处分是否成立,是否影响录用资格,是否符合公务员招录有关规定。这些问题都应通过正式流程给出答案。
但程序审查不应变成形式审查。公务员招录中的“德才兼备”,不能只剩下“才”的考核,而把“德”的要求变成一句空泛表述。如果一个人已经在录用前出现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并因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那么其是否适合进入公共权力系统,显然应被重新评估。
这件事最后如何处理,表面上看是一个个案去留问题,实际上是在检验拟录用公示制度的严肃性。
如果经过核查,相关处分和事实确实影响录用条件,那么取消拟录用资格,应是制度应有之义;如果最终认为其仍符合录用条件,也需要给出能够经得起公众审视的理由。公众真正关心的,并不是某一个人的命运被如何裁决,而是公务员录用标准是否清晰、监督程序是否有效、公共岗位是否仍有基本的品行门槛。
公共部门选人,不能只看一个人能不能通过考试,也要看其是否具备进入公共权力系统的最低边界感。
这不是对个体的情绪化审判,而是对公共岗位严肃性的基本要求。拟录用名单不该成为品行问题的避风港,公示程序也不应只是走过场。事实查清之后,相关处理结果如何,最终会回答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公共权力的大门,究竟向什么样的人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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