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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最受公众关注的话题之一,莫过于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文件中既提到了“开门杀”、“好意同乘”等社会现象的责任归属问题,也关注到了60岁以上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事实上,在延迟退休政策已经落地实施的今天,它的意义是重大的。
放在以前,对于大多数普遍劳动者来说,男性60岁、女性55岁是一道门槛,退休前属于在职职工,更是劳动法明确要保护的群体。
但只要过了退休年龄,再想打工,劳动保障上好像就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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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中提到,当前超龄劳动现象已经很常见,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常常拿不到误工费,侵权人给出的理由往往是:
“被侵权人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
这话听上去好像有些道理,都已经退休了,哪还有“工作”可言,自然也就不需要再去赔什么误工费。
老人们吃了亏,有些根本不懂法,有些人嫌麻烦,最后就只能自认倒霉。
但从司法解释出台起,这套说辞可就没用了!
司法解释二,从保护老年人权益,响应延迟退休政策的角度出发,保护了超龄就业群体的权益,让他们再也不用因为年龄大而吃亏。
其实,看看我们身边,到了退休年龄还在干活的老人真是一抓一大把。
除去少数靠身份、技术被返聘干着较轻松的活计,多数老人在小区做保洁,物业上看大门,工地打零工,马路上干环卫扫大街,在菜市场上摆摊卖菜………
这其中,固然有些老人是为了打发退休的无聊生活,更多的老人要不是退休金不够维持生计,要不就是想多赚点钱补贴一下子女,帮孩子减轻一下经济负担。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干不了活,收入就中断了,如果再拿不到误工费,这损失不就太大了吗。
侵权方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钱,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退休年龄,只是法律规定的退出工作岗位年龄,并不是剥夺劳动权利的门槛,更不是拒绝赔偿的法定理由。
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说得很清楚: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这话不难理解。
别管被侵权人是60岁还是70岁,只要他还在干活挣钱,受了伤有证据证明跟交通事故有关联,就有索赔误工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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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很多人其实都有一个误解,觉得领了退休金,误工费就没资格要。
并不是这样的。
退休金是固定享受的待遇,而误工费则是补偿你受伤耽误劳动挣的钱,根本就是两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判断被侵权人能否获得误工费的关键,是要看其是否因误工导致了收入减少,而不是简单看年龄。
在这里,就不得不提醒一下,超龄就业也不要太随意。
有些老年人觉得,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只要用人单位不嫌弃,自己就不应该有太多的想法。
劳动合同不签,该有的劳动保障也没有,出了事就被单位推开,这些并非个例。
想要避免以后扯皮,事先就要学会争取,要保留好与单位来往的相关证据,比如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工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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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于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损失,会根据其提供的工资收入流水、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综合判断,可分为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其实际减少情况予以认定;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确定,或者参照相近、相似行业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
大家只要记住一句话,只要是合法劳动,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该争取的赔偿一定要大胆的去争取,不要被侵权方用超龄的理由给忽悠。
一旦对方拒赔,找仲裁、法院都可以,有司法解释(二)这个新规在,不就是最大的底气吗。
以前,对超龄劳动者的保障,法律和执行上就存在缺失,比如一刀切的把他们定义为“劳务关系”,出事不给认定工伤等。
于是,很多人就靠信息差,欺负普遍人不懂法,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政策对超龄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逐渐加大,这套把戏也彻底行不通了。
超龄劳动者凭劳动挣钱,理应受到保护,该赔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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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2026-05-06 10:12)聚焦“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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