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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了好几个关于补缴所得税的咨询,内容基本一致:自然人从事电商、代购等行业,没有注册个体户、公司,也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一年营业额百余万,某日突然被辖区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以销售额认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得出一个比较吓人的税额计算结论。
在接受咨询的时候,从业人员往往会说“以前总以为,只要不注册公司,就不会涉及要交税的事情,没有想到现在这么严格”。
确实,尤其是电商行业,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相关配套规定的实施,电商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销售数据的义务已逐步落地,商家无论线下主体性质,其经营数据在税务机关面前基本上没有藏匿的余地,因而“不注册公司就可以不用交税”已经成了妄想。
那么,在面对税务机关的补税要求时,自然人纳税人应该如何应对?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1.争取经营所得的认定。实践中,许多税务机关在对自然人从事电商、代购等业务的所得,会做出劳动报酬的认定,这一认定对纳税人而言有两个坏处,一是劳务报酬并入综合所得后,最高边际税率45%,二是劳动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容易将收款认定为收入,而实际上对于从业人员而言,收款可能只是营业额,甚至不是销售收入,这也意味着传统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可进行税前扣除的各项成本,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过程中存在一定阻力。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个人纳税人也可以有经营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定义经营所得包含“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在灵活用工及平台经济相关答复(出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关于经营所得的认定,笔者建议,从事代购、电商业务的个人,若发现税务机关按照劳动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与税务局沟通时,明确表态:“我这几年一直在持续地开展电商销售、代购销售业务,有稳定的进货渠道和客户群体,自负盈亏,这属于我的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附上相关的佐证材料,比如:1.微信/支付宝销售记录;2.客户沟通记录(常见如固定客户群、会员群截图等);3.朋友圈宣传动态;4.进货、仓储等有关活动凭证;5.年度收支汇总(自行整理)等,证明这是一个连续的生意,而不是偶尔提供的一次性“劳务服务”。
2.争取查账征收而非简单核定。即便是认定为经营所得,税务机关基于“个人往往难以具有建立完整健全财务账册”的认知,倾向于对个人经营者进行核定征收,而且核定结果往往对纳税人而言比较严苛。
有朋友问个人纳税人能不能适用查账征收,回答当然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正是查账征收的计算方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意味着核定征收只是在查账不能适用时才进行的特殊情况。
当然,实践当中比较麻烦的是如何提供财务账册或者能起相同作用的有关材料,因为对于大多数个人纳税人而言,一般只持有零散的收付款记录、付款凭证、合同,这些在税收征管实务中通常被认定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税务局有权不予采纳查账征收,转而核定。这种情况下,可以退而求其次,通过整理比较明显的支出内容,争取税务机关对部分成本的认可并争取调低核定率。
3.整理相关票据,争取认定为成本从税前扣除。现实中,个人自然人在从事电商、代购业务时,容易出现个人日常支出和经营支出相互混同的情况,这种混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与经营的首付款账户混同,二是同一项支出既有用于经营也有用于个人生活。前者比较常见,不展开论述,后者比较值得关注,比如在个人住处囤货、打包,比如用同一部手机进行日常使用和经营使用,比如购买私家车用于拉货、收寄快递、接送合作伙伴等等。
对于用途混同的情况,一般需要注意几点,一是生活属性较重的个人物品一般不得列入成本,二是个人生活、经营用途混同的支出,要主动进行说明并提供分摊计算说明和使用记录。
实践中,不同支出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比如关于适用个人住所兼做生产经营用途,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但现实中,有的地方会要求提前进行登记,个人未登记者不能直接套用此条要求扣除。比如个人购买的车辆属于个人资产,购车款和折旧不能扣减,但是与经营相关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扣;混用难以划分的,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40%视为经营费用扣除,实践中可以参照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混用分摊比例(通常为30%–50%)主张扣除。
除了各项经营成本支出外,纳税人还应记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6万元、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当然,如果当事人另有本职工作的工资(综合所得),则不能在经营所得中重复扣6万元。
总结:
虽然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但从事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张诉求和权利,但是考虑到诉求未必会被采纳,且有些大厅在实践中只允许能按“劳务报酬”或“偶然所得”补录。因此笔者仍然建议及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信息采集/临时税务登记,这样系统里才能按“经营所得”来选申报表,否则有些大厅会卡在只能按“劳务报酬”或“偶然所得”补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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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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