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夫妻闪婚领证后,男方将价值近千万的房产99%份额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半年后,女方持房产证起诉,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2018年3月,36岁的赵某与23岁的曹某因搭乘顺风车相识。赵某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曹某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两人相识一个月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仅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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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年零八个月,赵某第一次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未判离。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一年后,赵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坚决,曹某同意调解离婚。
离婚半年后,赵某第三次将曹某告上法庭,手持房产证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房产证显示其占该房产99%份额。
涉案房产系曹某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原本登记在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名下,价值近千万,是曹某父母的主要财产。曹某父母为普通工薪阶层,收入不高,家中另有一套小房子出租补贴家用,涉案房产为三人居住用房。
两人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曹某很喜欢赵某的女儿。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提出为方便女儿择校,想将户口迁入曹某家。曹某决定先劝说父母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曹某以将来继承房产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反复做父母工作,最终父母同意将房产赠与他。随后,曹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99%的份额登记在赵某名下,自己仅保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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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徐莉介绍,该案的核心争议的是这套房子是否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
法庭上,赵某一方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应按登记比例分割;曹某一方辩称,房屋并非两人出资购买,系其父母老宅拆迁所得,自己过户时系一时冲动、为表忠心,双方未就99%份额认真协商,也未签署书面协议,按该比例分割对其及父母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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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莉表示,夫妻之间的赠与与普通赠与不同,往往基于对婚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目的的特殊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指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分割该房产不能仅看产权登记比例,还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该房屋系曹某父母老宅拆迁所得,曹某当时仅11岁,对房屋无任何贡献,赵某亦无贡献,若让赵某拿走99%份额,曹某父母作为原产权人和最大贡献者可能无家可归,显失公平。
双方婚姻持续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未举办婚礼、双方父母未见面、无共同子女,属典型闪婚闪离,仅共同生活半年即分走近千万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赵某作为房地产行业从业者,相关经验丰富,明知房屋来源,既未提醒曹某慎重考虑,也未与曹某父母充分沟通便接受赠与,若因曹某的善意导致其离婚时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亦显失公平。
法院同时考虑到,曹某的冲动需承担相应代价,赵某办理房产过户时支付了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有过半年共同生活,上述因素均纳入考量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曹某所有,酌定曹某补偿赵某50万元。
徐莉表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不是财产,不应带着算计和谋取对方财产的动机进入婚姻。法律在评判财产归属时,不会只看房产证上的名字,而是会综合考量财产的来源、婚姻的持续时间、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等因素,真正为家庭付出的,法律会予以充分保护。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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