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重金送娃“上综艺”
竟发现传媒公司
冒用知名电视集团名义
误导消费者签署少儿培养协议
家长可以据此主张“退一赔三”吗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李某与A公司签订培养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李某的小孩提供由A公司独创的一档少儿纪实类综艺节目的拍摄制作,摄制完成后在电视平台及各大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合同签订过程中,A公司使用了某电视集团的台标及“某电视集团制作中心”字样,还提供了印有该集团文字及标识的晋级卡和授权书,使李某误以为其系知名电视集团下属机构。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一次性足额缴纳摄制费用16800元。
经核实,A公司并非某电视集团的制作中心,亦未获得该集团的授权,其对外宣传内容均为虚构。后李某向A公司提出退款申请,但A公司既未退款,也未依约提供节目摄制服务。
2024年初,李某遂以A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为合同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李某作为普通消费者,因信赖某电视集团的品牌公信力而与A公司签订涉案培养协议,在信息获取与判断能力上均处于被动地位。A公司未经某电视集团同意,使用该集团的文字及标识,并对外出具晋级卡、出示授权书等假冒文件,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误导消费者,致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约,具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某退还全部摄制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当下少儿综艺、影视培训类项目备受家长关注,不少机构借此推出各类培训服务,家长可能一不小心就落入演艺消费的“坑”。在为子女选择各类培训、演艺类服务时,家长们务必提高防范意识,仔细核实机构资质与合作背景,切勿轻信“官方媒体合作”“知名团队制作”等宣传话术。付款前应要求机构出示相关授权证明,签订书面合同时明确约定服务内容、退款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遭受财产损失。
此外,经营者应当诚信、规范经营,若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事实,如本案中存在的未经授权冒用知名电视集团标识及名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属欺诈,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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