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吃人的贞洁礼教。
丈夫死了,女人必须守节终身,不能再嫁,哪怕孤苦一生、衣食无着也不行。如果遇强暴,女人必须自杀,哪怕有父母子女要抚养,哪怕想活下去,也必须以死表忠贞,才是好女人。
当时舆论还鼓吹“女子守节烈能挽救世道人心”,鲁迅气愤地直接拆穿:国家破败、社会混乱,本是掌权的男人没本事,却把责任推到女人身上,要求女人用节烈来“补过”。让女人牺牲生命,来掩盖男人的懦弱和无能,这是最无耻的甩锅,也是对社会问题的逃避。
当时鲁迅就写了《我之节烈观》,层层批驳了节烈观念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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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时代这样的真实案例频频发生。
16岁未婚少女,赶集时被土匪掳走,关押了数日后被凌辱,后趁土匪松懈逃出。回家后,父母痛哭“女儿身已污,嫁不出去,家门蒙羞”,甚至对其冷暴力。
女孩终日被街坊邻里的异样目光包围,无人同情她的遭遇,只议论她“失贞”,最终在自己的房间悬梁自缢。
当地乡贤还为其题写挽联“贞魂不辱,烈气长存”,将她的死奉为“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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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氏随丈夫外出经商,途中遇劫匪,丈夫被打昏,张氏遭劫匪逼迫,她拼命反抗被刀砍伤手臂,劫匪见其反抗激烈作罢。事后丈夫虽心疼她,但婆家却认为“虽未被污,然已遭匪逼,肢体被触,终是瑕疵”,族中长辈甚至提议“令其自洁,保全族誉”。
张氏不堪婆家的精神逼迫,觉得自己“虽生犹辱”,最终服毒自尽,死后被当地官府申报省府,请求旌表为“烈妇”。
官府为“烈女”立牌坊、写史书,舆论争相歌
颂,鲁迅却说:这些表彰不是荣耀,而是鼓励女性去死——但凡女性遭遇侵害,社会不会同情、不会为她讨公道,只会用“节烈”的美名逼她自尽。
牌坊越立越多,就是被礼教逼死的女性越来越多,所谓“旌表烈女”,就是官方和社会合谋的“道德谋杀”。
在1916年天津南皮的双烈女案,更让鲁迅大骂痛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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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姑14岁、张春姑16岁,南皮张氏(张之洞同族)贫家姐妹。
起因父亲欠债,地痞戴富有伪造婚书,诬告
其父已将两女许给自己儿子,实则想把姐妹卖去妓院。
戴家勾结官府,天津审判厅枉法判案,强令
张家交人。戴家放话:“明日抢人,送窑子!”
姐妹俩知道逃不掉,为保“贞洁”、不入娼
门,深夜把火柴头泡煤油喝下自尽。
药性发作剧痛难忍,妹妹渴得要喝水,姐姐
拉住:“不能喝,喝了死不成,就不干净了!”姐姐先死,妹妹跟着断气。
鲁迅把整件事放大成整个礼教制度的罪证,用一篇《我之节烈观》刨根问底:
1.都说女人守节烈是美德,那不守节烈,就活该被骂没道德吗?
2.拿“男倡女随”要求女人节烈,那男人自己都失德,凭什么逼女人顺从?
3.节烈到底是大家的公德,还是少数人硬造出来欺负女人的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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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并非单纯反对“守节”,而是反对“强迫守节”。他认为,无论男女,都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女性不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有活下去、有追求幸福、有犯错的权利。
而废除这种吃人的礼教,根本不是靠“劝说女性不要死”,而是要彻底打破男权对女性的压迫,让女性拥有和男性平等的人格、权利和尊严——这才是对“人”的尊重。
鲁迅对待女性:
在女高师等校教书,力挺女生求学权,反对
学校歧视、压迫女生。
萧红走投无路时,鼓励她成为女性作家,给她改稿、推荐发表、联系出版、甚至出钱资助,毫无架子,真心托举女性才华。
对妻子许广平:平等伴侣,不是附属,支持
她的独立与事业。即便不爱的朱安,他也没有束缚她,甚至只要她愿意可以离开周家,重新嫁人。只是朱安“生做周家人死做周家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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