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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
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员
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有的人自作聪明逃逸和换装
殊不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看福建莆田的这起案例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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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日,莆田市荔城区。夜间22时许,陈某醉酒后驾驶小车行至某村路段时,追尾前方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林某摔倒后双脚被陈某车辆碾压。可陈某却无视林某伤势安危,既未停车施救,也未报警处置,反而趁夜色加速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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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交警迅速响应,于22:20分在陈某住所将其抓获,此时距案发刚好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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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获时,为了逃避侦查的陈某已经换了衣服:案发时身穿蓝色球衣的他,换上了红色背心、白色球裤,还谎称车辆借给了朋友驾驶,自己对事故全然不知。民警找出陈某肇事时所穿的蓝色球衣,当场拆穿其谎言。陈某最终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的全部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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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血检,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8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刑事立案侦查。
法律链接
01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02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3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警提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发生交通事故
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报警
主动承担责任
逃逸只会“罪加一等”
付出更大代价!
来源 | 福建交警
投稿邮箱:gabjg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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