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25日下午,一件骇人听闻的凶杀案件传遍了陕西榆林市靖边县县城,农民吴忠孝不满周岁的女儿被人踩死了。
当县公安局侦查员闻讯赶到时,戏剧性的场面出现在眼前:当事人吴忠孝和生产大队书记程元德吵得一塌糊涂,吴忠孝声嘶力竭地咬定孩子是程元德踩死的,要求严惩十恶不赦的杀人凶手,而程元德则泪流满面大喊冤枉,赌咒发誓地辩解孩子不是他踩死的,而是吴忠孝自己踩死亲生女儿,想借刀杀人,请求公安机关为自己明辨。
围观的群众更是议论纷纷,众说纷纭,不少人说,哪里会有如此狠心的人,弄死亲生女儿,去赖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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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寻常的现场场面呈现在公安干警眼前:吴忠孝住窑洞,室内陈设和往常一样,没有异样情况,炕上铺着凉席,没有任何痕迹。炕中央仰面躺着一具女婴的尸体。死者身长60厘米,脸色苍白,瞳孔放大,左耳道有血性液体流出,脸部有不明显的伤痕,颅骨有骨折,肛门粪便外溢,头部右侧下的被褥上有15.5厘米×20厘米渗透性血迹。
根据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认定,女婴系外力作用,导致颅骨骨折,脑组织严重挫裂死亡。
是谁如此凶残,对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婴儿下此毒手?
6月25日下午,前进大队第5生产队书记程元德和吴忠孝在田地里干活时因派工发生了争吵,且越吵越厉害,互不相让,最后竟然你一拳我一脚地殴打起来,吴忠孝一锄头把程元德打倒在地。其他农户立即搀扶程元德回村卫生所治疗,路经吴忠孝家门口时,程元德气势汹汹二话没说闯入吴家,一头倒在吴忠孝的炕上,众人也随即散去。
1个小时后,吴忠孝请来医生给程看病,医生走后,屋内只剩下程、吴两人和吴睡在炕上的没有满周岁的女儿。
没有多久,在院子里干活的吴的妻子突然听到孩子凄厉的惨叫,急忙跑进家里,只见炕上的孩子口吐鲜血,两脚抖动,心碎了的母亲眼睁睁看着孩子断了气。
此时躺在炕上的程元德下地就走,而吴忠孝大喊着:“你把我的孩子弄死了,还想走?”
程元德极力争辩:“我亲眼看见你用脚踩死孩子,还想猪八戒倒打一耙!”
缓过劲的吴忠孝的妻子一头撞在程元德的怀里,捶胸顿足,哭喊着和程打成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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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痕的形状呈鞋底样,证明孩子的确是被踩死的。将程、吴两人当时所穿的鞋子分别进行仔细地检验发现,程元德穿的是一双解放牌胶鞋,鞋长26厘米,前掌宽10厘米,后跟宽7.5厘米,鞋底花纹呈波浪式,花纹宽度0.8厘米,前掌中部、后跟右侧严重磨损,呈光面。吴忠孝穿的是一双条绒桐油底布鞋,鞋长29厘米,前掌宽10厘米,后跟宽8厘米,右鞋底表面基本磨完,在前掌部露出线绳横断面,断面呈点状排列。
尽管程、吴都说是对方用脚踩死了孩子,但是都没有有力的证据。死婴皮肤上并没有明显的伤痕,但是技术人员们深知,只有这具小小的尸体才能告诉人们凶杀案件的真相,所以工作的重点是在尸体上狠下工夫,在尸体上找痕迹,以痕迹找物,以物找人。
技术员们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在死婴的脸上、头发上找线索。
首先,把尸体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洞里,一方面防止尸体腐败,另一方面根据生前伤的原理,表皮可以反应所受外伤。
果然,经过48小时,在死婴颜面正中,右颞部、颧骨及下颌部明显地出现皮下出血伤痕,其中一处伤痕的细小特征也被清晰地反映出来。
下一步工作是在足迹鉴定方面下功夫。足迹鉴定是根据足迹特征的特殊性和稳定性,对现场上作案人遗留的足迹与犯罪嫌疑人的足迹进行统一认定的一项鉴定工作,主要任务是鉴定现场足迹是否为某鞋、袜或某人所留。足迹鉴定结论是案件中的重要诉讼证据之一。
足迹鉴定的主要方法有:对于穿鞋足迹的形象特征检验,其认定结论只能说明鞋与犯罪事实的联系,而不能证明穿鞋人与犯罪事实的联系。步法特征检验、鞋底磨损特征检验、动力形态特征检验,是通过物与物的比较形式,上升到直接认定人身的同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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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法特征检验是根据反映人的身体结构及行走运动特点,对现场成趟足迹及样本足迹进行比对,做出认定统一或否定的结论。
鞋底磨损特征检验,是通过对现场鞋印、样本鞋印所反映的鞋底磨损的部位、形状、花纹的深浅、数量变化等特征进行检验、认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检验方法。
动力形态检验,是运用人体解剖学、动力学和巴甫洛夫高级神经学条件反射等原理,通过行走足迹动力反映在立体鞋印的动力特征比对,对现场鞋印和犯罪嫌疑人鞋印认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过程。
案件里侦查人员按照足迹检验的基本程序进行,首先预备检验,然后分别检验。分别检验是对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足迹分别进行观察、检验的基础上,寻找和确定各自的特征,为下一步比较检验奠定基础。在分别检验时要解决下述两个问题:一是分析足迹是否重叠变形。二是要分析足迹遗留的部位和方向、是何部位形成。
接着比较检验。比较检验是在分别检验的基础上,对现场和犯罪嫌疑人足迹特征,进行对照比较,找出两者的符合点和差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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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做出综合评断,得出结论。主要是对在比较检验中发现的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评价。首先对差异点进行评断,如果符合点是主要的、本质的,而差异点是次要的、非本质的,可作认定结论。反之,可作否定结论。在对特征进行综合分析评断时,要考虑形成足迹的条件对特征的影响,处理足迹时对特征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和嫌疑客体自身的变化。
最后制作出鉴定书。经过综合评断后,可以作出鉴定结论,制作足迹鉴定书。
案件中死婴脸部整个伤痕面积较大,边缘整齐,并在右颞部出现了点状形细微特征。鉴定技术人员根据以上理论仔细和程、吴的鞋子进行比对发现:程元德鞋底花纹与死婴右颞部出现的点状特征明显不一样,完全可以排除。然而,吴忠孝的右鞋前掌部位出现的点状排列特征,正与死者颞部的点状痕迹相同。由此得出结论并作出鉴定书:死者脸部伤痕是吴忠孝右鞋底形成的。
为查实这个悲剧,公安干警做了进一步的深入调查。群众一致反映程元德和吴忠孝平时并没有任何冤仇,这是唯一的一次冲突,而且当天已基本了结,程不可能为一时的生气把人家无辜的孩子踩死。倒是吴忠孝一天到晚心情不好,经常和别人埋怨老婆给自己生了个女孩儿,想再生个男孩儿,又怕被罚款,曾透露想除去这个女孩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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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已经大白,是父亲给了这可怜孩子生命,又是父亲要了她小小的性命。
掌握有力证据后,公安人员胸有成竹,依法传讯了吴忠孝。当公安人员问道:“你的女儿到底是谁踩死的?”狡诈的吴忠孝还是痛哭流涕地哭自己女儿命苦,被狠心的程元德一脚踩死。“既然是程元德踩死你女儿,那为什么孩子的脸上却留下你的鞋印?”
这突如其来的发问,像一个晴天霹雳,每个字都像重重的炮弹,沉沉地砸在吴的脸上。吴忠孝顿时面如土色,浑身发抖,再也不说一句话。
为了让吴交代作案经过,侦查人员在做好吴妻子的思想工作后,让其与吴见面。吴见到妻子后,感到非常吃惊,表情呆滞。见面后,正当侦查员将吴的妻子带走时,吴突然用头撞地,痛苦地请求妻子原谅,并如实交代了作案的过程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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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刚从田地里回到家中的吴忠孝,一见程元德面朝天躺在自家的炕上,非常气愤,却又计上心头,心想,你程元德并不是想让我给你看病,而是想讹诈,并越想越气,变态的心理想出了毒害亲女诬赖别人的办法。
吴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严重,生了姑娘后一天到晚不痛快,早就想把孩子除掉,只怪妻子看得紧,没有机会。当时吴想,现场只有他们两人,没有第三人作证,这是一个既能解气,又能实现再生一个男孩的好机会。于是当请来的医生一走,吴就把当时在家的妻子和内弟支到院子里干活,并以开窗为由,走到正在熟睡的孩子身边,趁程元德不注意,用右脚狠狠地在孩子幼嫩的脸上连踩了三下,可怜的孩子只哭了一声就命丧黄泉。之后一口咬定是程元德踩死了自己的孩子。
这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想害人却害己。
1997年3月,吴忠孝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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