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有多名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表示,在陕西秦岭分水岭上,一辆摩托车因逆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撞击,由于画面较为惨烈引发诸多网友关注。11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获悉,逆行的肇事摩托车手受伤,被撞司机身亡,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
据网传的记录仪画面显示,事故发生的时间为5月10日下午4时14分。画面中是在一段山路,右侧车道行驶着一辆SUV,后面跟着一辆摩托车。不一会儿,有一辆摩托车逆行超车赶上,还并排向同行的摩托车做手势打招呼,却撞上对面驶来的另外一辆摩托车。视频引发众多网友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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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事发现场视频画面
5月11日下午,记者注意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发布警情通报表示,2026年5月10日16时14分,我市210国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查:杨某(男,25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210国道某路段时,逆向驶入对向车道,与何某(男,36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何某死亡,杨某受伤(无生命危险),双方车辆受损。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交管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警方提醒:请勿传播事故现场图片,视频及不实信息,避免对当事人及家属造成二次伤害。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事故发生后,有网传消息显示称,肇事摩托车手所骑摩托车是其租来的,还有网友晒出了疑似租赁给肇事车手的店铺,还表示事故发生时肇事车手的摩托车驾照实为扣留状态。不少网友说,发生了这样的事故,摩托车租赁机构也应担责。
记者多次致电网传的涉事摩托车租赁机构,电话均无人接听。如若肇事车辆真为租赁车辆,那么这样一起事故发生后,摩托车租赁机构究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杨某逆行,暂无证据显示租赁方有过错。
付建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也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所以出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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