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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郭先生与陈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一个女儿小郭。2021年4月6日,陈女士不幸去世。
(一号房屋)是2016年购买的,登记在郭先生和陈女士名下,共同共有,还有银行贷款没有还清。
2022年1月5日,郭先生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一号房屋的继承权,剩余贷款由自己偿还,房屋由女儿小郭单独继承。
2022年1月8日,郭先生又与小郭签订了《房屋继承协议书》,再次确认:郭先生自愿放弃一号房屋本人份额的法定继承权和所有权,全部归小郭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郭先生负责偿还,直至还清为止。
本以为这样就能顺利过户,没想到郭先生后来反悔了,不想办理过户手续。小郭无奈之下,只好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先生签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和房屋继承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
首先,这两份文件是郭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郭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签字的法律后果。
其次,从整个事件的背景来看,双方是对陈女士的遗产进行综合处理后达成的协议。之前在内蒙古办理继承公证时,小郭放弃了对母亲其他遗产的继承权,由郭先生继承。现在郭先生放弃对北京这套房屋的继承权,这是双方对遗产的综合安排,不是单纯的赠与,所以不能随意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郭先生向银行清偿一号房屋的抵押贷款,解除抵押后,房屋由小郭继承,郭先生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这个判决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原告小郭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证明这是双方对遗产的综合安排,不是单纯的赠与。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放弃继承的协议一旦签订,就不能随意反悔。很多人以为放弃继承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撤回,实际上不是这样的。如果放弃继承是遗产分割协议的一部分,就不能随意撤销。
第二,家庭内部的遗产安排往往是综合的。本案中,小郭放弃了内蒙古的房产,郭先生放弃了北京的房产,这是一个整体的安排,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三,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后,应当信守承诺,不能出尔反尔。郭先生签订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和协议,就应当履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处理家庭遗产问题时,一定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就要信守承诺。如果签订了书面协议,就更不能随意反悔。建议在签订这类协议前,充分考虑清楚,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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