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因征地拆迁引发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杨某华夫妇的养猪场,因纳入梅州至潮汕铁路(丰顺段)项目征收范围,经历了一系列法律程序。该案中,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但当事人的高额行政赔偿请求未获支持。本文依据公开法律文书,梳理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逻辑。
养猪场因项目建设被列入征收范围
根据公开法律文书,杨某华夫妇在丰顺县汤坑镇拥有一处养猪场。2009年起,其从事规模化养殖,与温氏集团公司合作,肉猪年出栏量超千头,成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2016年,因梅州至潮汕铁路(丰顺段)项目建设需要,该养猪场所在地块被划入征收范围。
补偿估价过程引发争议
据当事人陈述,估价过程存在程序瑕疵:估价系由当地镇政府单方面委托的“国量行估价顾问”进行,当事人未参与估价机构选定。估价报告显示,房屋及养猪场建筑物估价约53万元,搬迁费约15.6万元,地上种植物(含桂花树)补偿约6.8万元。
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一是认为估价报告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二是主张估价存在缺漏项,现场勘查结果未经双方签名确认;三是反映养猪场自2016年至2019年停业三年,其与温氏公司年利润34万元的停业损失未获补偿;四是认为家庭农用地被占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未获赔偿;五是主张违法强拆造成额外损失。
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因未能在补偿上达成一致,2019年6月25日,丰顺县政府、汤坑镇政府联合多部门对该养猪场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反映,强拆当日其被挡在现场外,场内物品损失较大。
事后,杨某华夫妇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行终279号行政判决,确认丰顺县人民政府、丰顺县汤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该养殖场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诉求被驳回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杨某华夫妇于2021年申请行政赔偿,索赔总额5400万元。申请被拒绝后,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02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行赔终53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全部赔偿请求。
法院认定如下:
相关补偿款项(约76万元)已存入当事人账户,室内物品已搬至镇政府保管,未造成其他损失;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法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停产停业损失方面,法院认定搬迁费已包含停产停业补偿。
此后,当事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的主要分歧
当事人在申诉材料中提出以下异议:
违法强拆造成损失:主张强拆当日大量物品无法搬离被毁灭,部分搬离物品被毁坏无法再用;
桂花树补偿:称种植263棵胸径13-16厘米的桂花树,认为应按棵补偿,但被认定为“花圃苗圃”按亩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主张自2016年至2019年停业三年,提供与温氏集团年利润34万元的证明,但未获法院支持;
土地补偿:提供村委会证明及置换协议,主张8亩土地中包含家庭农用地,认为法院以“土地补偿安置费归村集体所有”为由驳回请求,与梅州市直补农户的地方政策不一致;
证据采信:称提供强拆前视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但反映法院未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估价报告及告知书:主张镇政府提供的估价报告非正式评估报告,估价方法存在争议。
案件现状
当事人养猪场被征用,镇政府已补偿地上建筑物折旧、搬迁费及部分种植物补偿费。该案行政赔偿诉讼已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败诉。
案件观察
本案呈现了征地拆迁领域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法律困境: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然获得高额行政赔偿。法院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仍会严格审查损失与违法强拆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依据既有补偿方案、法定补偿项目来认定赔偿范围。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行政诉讼中确认强拆违法是第一步,但在后续赔偿诉讼中,如何证明超出补偿方案的实际损失、如何举证强拆行为与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仍是维权的核心难点。
本文依据公开法律文书及当事人陈述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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