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起黄浦动迁案件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坚持上诉,案情本身非常典型。当事人是家中的女儿,从小和父母分房后就将户口迁入涉案房屋,当时弟弟妹妹尚未出生,户口此后从未变动,一直居住到结婚才搬离,没有去过外地,也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
按照原有的同住人认定标准,她完全符合同住人要求,本可以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但她赶上了同住人认定新口径实施,因为结婚已经搬离房屋多年,征收时没有实际居住,一审法官认定她不具备同住人资格,最终一分补偿都没有拿到。
很多人疑惑新口径下这类案件改判概率很低,为什么还要选择上诉。核心原因是该案存在特殊情况,征收前涉案房屋已经没有人实际居住,现任承租人是2023年底才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产生的,距离2025年征收只有1年半的时间,这名承租人和当事人是平辈,同样已经二十多年没有在房屋内居住。
如果按照同住人标准,两人都不符合认定要求,如果当初没有变更承租人,两人的资格是完全对等的,现在因为当事人签字同意对方成为承租人,对方拿到了200多万补偿,当事人却分文未得,显然有失公平,也涉及到权利让渡的公平性问题,存在上诉改判的空间。
当然如果承租人很早就完成变更,且变更后一直实际居住在房屋内,这类情况就不建议上诉,现有新口径下的裁判标准已经相对固定,改判的概率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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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的核心是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资格认定,同住人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户籍在涉案房屋内,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迁户口不属于上学挂靠等帮助性质,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近些年也有不少一审败诉后二审改判的案例,有的是一审错误认定了同住人资格,二审核实清楚当事人实际从未居住,或是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就会推翻原有判决调整补偿分配方案。
还有不少纠纷涉及家庭内部分配协议,只要协议是由全部有权处分的成年家庭成员自愿签署,内容清晰不损害未成年人、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法院会优先按照协议约定分配补偿,不会单纯以法定同住人标准推翻已经生效的家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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