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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孙萌
在民间借贷中,有这样一种“操作”:明明借了1000万,到手第二天就得先掏出120万当“利息”——这种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俗称 “砍头息”,看似“约定俗成”,实则可能暗藏陷阱。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阴月审结一起标的额达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正是这种情况。面对这种“先付利息”的操作,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清晰的答案:这笔提前支付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B公司因周转资金和经营需要,向A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A公司按约转账1000万元,但放款次日,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了120万元“利息”。此后,B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剩余款项,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借款本金究竟是1000万元,还是应认定为880万元? 后续利息应以哪一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在放款次日即支付120万元,此时其尚未实际使用该笔资金,不能认定为正常履行利息支付义务。该行为虽使出借人A公司提前收回利息,却违背了借款合同的实质特征,变相减少了借款人B公司实际获得的资金,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利益。为体现合同公平原则,该笔120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认定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880万元。
基于上述本金认定,B公司后续应付利息,应以88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年利率12%计算。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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