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还是败了。
且创造了一个历史: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败诉第一案。
事情的起因是,南京执业律师李小亮发现,在百度手机APP、百度网站搜索其个人姓名+职务时,百度“AI 智能回答”竟然给出“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文字内容,并配上他着律师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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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作为律师,他毫不客气地将百度告上了法庭。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判决向李小亮书面道歉,百度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百度尚未履行生效判决,近日,李小亮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有人说,这是国内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第一案,可能不太准确,但很可能是败诉第一案。
前段时间,媒体也曾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纠纷案:
原告梁某使用一款AI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结果AI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该模型还“表示”:若您证明校区不存在,我将赔偿您10万元信息鉴定费。后来法院审理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次,百度不仅被告,还真的败诉了。
从“不用担责”到“需要道歉”,那么下一步,是否就可能要赔偿了呢?
我看是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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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之所以没有判赔偿,是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问题已经来临:这次因为李小亮律师是自己查自己,如果是其他人查了这个错误信息,引用并传播呢?
当然有人会说,谁没事会去查一个普通人。但如果是个名人,或者新闻当事人,出现了他(她)的错误信息并被有意或无意传播,AI企业还不用负责吗?
这次判决的导向其实已经给出了答案。百度败诉,或许仅仅是一个开始。
此外,我再给出三点理由。
其一,一个普通人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不管他是一位专家学者,还是一个文盲,都要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那么,为什么一个大平台、大企业的AI产品呈现出的内容为虚假信息时,却可以不负责任了?显然这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
其二,现在的AI,已经和搜索引擎傻傻分不清了。
不知道为什么,我现在使用百度时,默认跳出来的第一条结果就是AI回答的内容。那么是不是说,作为搜索引擎的百度,已经和作为AI的百度融为一体了?若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说,这是AI而不是搜索引擎,出错概不负责?
一些平台,不能在宣传的时候,说“俺这比搜索引擎还好用”;在出错的时候又说,“俺这可不能当搜索引擎用”。合着,只能对平台有利,一切责任在用户?
其三,庭审中,百度代理人表示,该案系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第一案,该案件的判决对产业的风险产生巨大的冲击,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审理。
呵,这话多少有些挟产业以慑司法了,属于倒反天罡。再说了,百度一家企业并不能代表整个AI产业。就像主审法官反驳的:“豆包、Deepseek上发问,为什么没有这些评价?”
既然说到了风险,那么有没有考虑过,这些暂时还披着“幻觉”外衣的虚假信息,会对个人或其他主体造成风险、产生冲击?在大量老年人已经把AI当作聊天对象,甚至当成“电子子女”来获取情绪价值的时候,AI生成的错误内容可能给他们带来的误导,才是更大的风险吧?
再补充一点,我其实对“AI幻觉”这个词也保留一定的意见,觉得叫“AI犯错”或者“AI过失”更恰当一些。
是的,AI确实不是故意的,否则它就有主观意识了,但是它给出虚假的信息却是一种客观存在,给现实中的自然人带来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AI是没有主观意识的机器,就让受害者活该吧?无心之失也是失。
AI的真正主人不是用户,而是研发和运营它的人。道理很简单,狗咬了人,你可以说那是它的天性,但是狗主人要对没有管好自己的狗负责。我可以不打你的狗,但是可以找狗主人索赔,天经地义。
对了,别的平台或许不记得,但是百度一定也应当记住一个名字,或者说一个曾经鲜活的人——魏则西。
有意思的是,我问了一下百度AI,“AI时代会出魏则西事件吗”,这是它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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