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于 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这一规定明确了公职人员的法律界定标准。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是否属于《政务处分法》调整的公职人员范围,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只要有事业编制就属于公职人员,也有人认为只有领导干部才属于公职人员。事实上,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核心标准不在于编制身份,而在于是否“行使公权力”。本文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权威部门解 释和典型案例,系统分析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
01
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界定
(一)《监察法》的基本规定
《监察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第十五条进一步将公职人员细分为六类,其中与事业单位直接相关的包括:
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四)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六)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政务处分法》的衔接规定
《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指向《监察法》第十五条的人员范围。同时,第二十三条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作出 特别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降低薪 酬 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三)《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细化解释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代表、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未纳入编制人员、由国有单位提名在非国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在依法组建的评标等组织中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人员等。
(四)权威部门的解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在《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中明确:“判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是公职人员,要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从主体身份上认定,以具体岗位职责为判断依据;从履职情况上认定,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判断依据。这一解释为实践中准确认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提供了权威指引。
02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具体类型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权威解释,事业单位中属于《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这部分人员虽在事业单位工作,但经批准完全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属于典型的公职人员。例如,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如省供销社、地震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这是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主体,核心在于“从事管理”,即承担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成员: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等。
2.中层管理人员:如处长、科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包括管理岗六级以上职员。
3.基层管理人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单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教师、医生、护士等,不属于公职人员。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果兼任管理职务(如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或者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则属于公职人员。
(三)临时参与公务活动的特殊情形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上述两类人员,但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也属于公职人员。例如:
1.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的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从事临时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行使了法律赋予的公权力。
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辅警、交通协管员在辅助执法时。
03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案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李锐严重违纪违法案
李锐作为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单位)的党组书记、主任,属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管理中行使公权力,是典型的公职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87万余元,造成国家利益损失547万余元。2025年9月, 经文山州纪委监委 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分析:本案中,李锐作为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从事组织、领导、管理工作,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事管理的人员”,应当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
案例二: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违纪违法案
金沙县卫生健康人事档案服务中心负责人毛诗静严重违纪违法案
毛诗静作为金沙县卫生健康人事档案服务中心负责人,属于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受贿犯罪。 2025年11月,金沙县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 关审查起诉。
分析:毛诗静作为单位负责人,虽非单位主要领导,但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中行使公权力,应当认定为公职人员。
案例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情形
隆回县教育局公职人员贺云刚案
贺云刚系隆回县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同时担任隆回县棋类协会会长。举报人认为其违规兼职。隆回县教育局调查后回应:贺云刚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副科以上行政级别,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协会选举当选会长,未在协会领取报酬,不构成违规兼职。
分析:本案涉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认定问题。贺云刚作为普通教师,未担任管理职务,其本职工作属于专业技术工作,不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因此,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批准担任协会职务,不涉及公职人员违规兼职问题。这一案例也印证了“单纯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认定标准。
案例四:临时参与公务活动的认定
协警李某某受贿案
李某某系某派出所以劳务派遣方式招聘的协警,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利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非法办理《暂住登记证明》收受好处费 14万元。监察机关认定其虽无公职人员身份,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属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涉嫌受贿犯罪。最终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将其退回劳务派 遣单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分析:本案虽非典型事业单位人员,但体现了“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判断依据”的核心标准。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无论是否具有正式编制,均属于公职人员。
04
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双肩挑”人员的认定与处理
所谓“双肩挑”人员,是指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见于教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对于这类人员,如果其在管理岗位履职中行使公权力,就属于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处分依据区别
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其他人员(非公职人员)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这一区别进一步凸显了准确认定公职人员身份的重要性。
(三)事业单位分类对公职人员认定的影响
按照社会功能,事业单位可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中参公管理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
2.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如公办中小学、高校):其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企改制,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应根据改革后企业性质对应认定。
综合以上分析,事业单位中属于《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公办教科文卫体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基层管理人员;
3.临时参与到公务活动中行使公权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
判断的核心标准不在于是否有事业编制,也不在于是否财政供养,而在于是否“行使公权力”。单纯从事诊疗、护理、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工勤技能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公职人员。
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准确认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范围,既确保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又避免不当扩大公职人员范围。这对于正确适用《政务处分法》、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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