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中,"斜杠青年"与兼职现象日益普遍。一名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一人两用")的情况并不罕见。
对于企业而言,招用"在职员工"是否合法?一旦发生工伤由谁买单?是否会面临连带赔偿责任?本文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为您逐一拆解。
一、法律定性:双重劳动关系合法吗?
客观事实: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诸如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等特殊人员,与新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法院通常按劳动关系处理。
合规红线虽然法律不禁止,但劳动者必须确保"一人多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
单位解除权:如果劳动者同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原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伤归属:谁在用工,谁担责任?
典型案例
张某在 A 公司从事凿岩工,同时也在 B 公司兼职。后张某被诊断为矽肺。A 公司以张某在 B 公司也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法院认定:发生工伤时,由实际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核心实务:
各缴各费:职工在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均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谁用工谁负责:发生工伤时,由员工当时实际为其工作的单位作为赔偿主体。
不缴费的代价:若新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员工被认定工伤,该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自行负担全部费用。
三、连带赔偿:新东家是否要为"挖人"买单?
风险预警如果新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新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要点:
审查义务:新单位在招人时,若未尽到对劳动者是否"离职"的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将面临赔偿风险。
赔偿份额:根据规定,新单位连带赔偿的份额通常不低于原单位损失总额的70%。
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证明"原则,原单位需证明新单位招人后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或商业秘密泄露损失。
四、岗位限制:并非所有岗位都能"一人多用"
特殊岗位硬约束对于具有执业资格要求的特殊岗位(如注册建造师、医生等),法律法规往往要求"一岗一职"。
实务解析:
执业变更:如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必须先与原单位解约。
企业的"不签约"豁免:若因员工未与原单位解约导致无法签署新合同,新单位主观上没有不签合同的故意,则无需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防控建议
在面对"一人多用"群体时,建议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01 入住审查
强制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原件,并在背景调查中核实劳动关系状态。
02 诚信声明
要求员工签署《入职承诺书》,声明其不存在未解除的劳动关系、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并承诺若隐瞒事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03 合规参保
只要存在事实用工,务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以转嫁职业伤害风险。
04 特殊岗位重点监控
针对持有执业资格证的专业人才,必须确保其执业单位与劳动关系主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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