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给大额捐赠人提供慈善顶层架构设计或者搭建永续基金时,都一定要考虑刚性支出的问题。
今天(2026年4月27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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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知中关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支出的性质判定、对不同分类和财务规模的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比例约定、对募捐成本的界定是我们关注的三大重点。
我将在本文用非公募基金会(并在本文简称“基金会”)的视角来讨论上述三个点。
一、关于刚性支出的性质判定
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的支出到底属不属于慈善活动支出?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永续基金的搭建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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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永续基金(图片来自于网络)
去年《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出来时,原文是“慈善组织将慈善财产用于设立慈善信托,不属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非常明确不允许。
今天公布的《规定》正式文中,把这个回答拆成了三句话,分别是:
“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设立慈善信托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应当主要用于受益人。”
“慈善组织通过其他组织(包括合作方、项目执行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等)向最终受益人资助的款物,在款物到达最终受益人前,不得作为慈善活动支出。”
我是这么理解这三句话的:
1. 设立慈善信托的支出,设立的时候,不属于慈善活动支出;
2. 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到达最终受益人的部分,可以被认定为慈善活动支出;
3. 用于最终受益人的支出为慈善活动支出,最终受益人没有明确必须是组织还是个体。
假设我没有理解错,这对大额捐赠人通过和慈善组织共同委托设立慈善信托以获得公益性捐赠收据的道路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我们知道信托公司开不出捐赠收据,慈善信托设立备案回执也没有常规途径可以认定为捐赠人的捐赠凭证,业内均通过“走一道慈善组织”的方式来满足捐赠人一设立慈善信托就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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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现在新规出来,掌握开票权的基金会的管理成本上升了,例如他们会提出下面的问题:
1. 我们接收了这笔捐赠之后,组织的年度刚性支出要求还能不能满足?
2. 这位捐赠人的支出计划是怎样的?
3. 受益人已经确定了吗?
4. 通过我们设立的慈善信托,它的年度支出材料信托公司会不会主动给我们?
5.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会要求穿透慈善信托来收集材料证明我的年度支出达标?
6. 还没到达受益人之前,设立慈善信托的支出算什么?哪个科目?
7. 这些增加的管理成本,捐赠人能否接受我们提高管理费费率?
二、关于刚性支出的比例
新规出来后,基金会也和慈善信托一样有了阶梯性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比例,虽然梯度划分不一样,但客观上缩小了两者在这个维度上的差异。
现在慈善信托的刚性支出比例较低的优势被缩小,但依然比基金会大概能低2-3个百分点。
然而基金会是否敢用这个新规的比例来规划刚性支出,还要看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是不是统一到新规的比例上。
目前慈善组织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条件还是按27号文来,也就是非公募基金会不能低于上一年净资产8%的刚性支出。
我相信这次民政、财政、和税局三部门联合发文的权威性是有的,就要看接下来一年实际操作上的政策衔接了。
所以,可能会有更少的慈善基金会管理者敢于让机构成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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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三、关于募捐成本的界定
新规对募捐成本的定义很重要的一条是“为开展募捐活动直接发生的场地设备、人员差旅、专业技术服务等必要费用。其中,募捐活动中涉及本组织场地设备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募捐成本”。
我的理解是,如果募捐活动是一场筹款晚宴,那酒店、拍卖行、媒体、嘉宾差旅等第三方费用可以列为募捐成本,剔除出基金会管理费和公益活动支出。而基金会自身工作人员的费用,估计就要算到管理费成本中。
新规对募捐成本的比例要求是“慈善组织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赠收入平均数的 3%。”
这个3%的出现,是否会对行业内存在的第三方筹款人带来影响?值得我们持续观察。
总结
综上,慈善组织的刚性支出和管理费控制合规要求变复杂了,同时也更反应出行业内不同生态位中的机构其生存诉求。
在大额捐赠的顶层规划上,对慈善主体和信托制度的双重熟悉将变得更为重要。
汉正家族办公室以传承和永续视角为社会贤达及民营企业家规划慈善影响力,累计为160+社会贤达、企业、基金会、政府组织提供战略慈善顾问服务,参与管理基金会 60+,服务慈善信托、社群信托、家族信托逾150单。欢迎联系我们,一起探讨更永续的慈善影响力。
作者:罗轶之 汉正家族办公室首席慈善顾问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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