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仅签字/盖章签收,无明确“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不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不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效果。
实务问题
欠款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只在催款单上签了字,算不算重新认账?
裁判意见
涉案金融借款于2009年1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在时效届满后,仅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签收,未作出同意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认定放弃时效抗辩权,必须有债务人明确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单纯签收行为仅证明收到通知,不能推定自愿还债。债务人此前部分还款,仅视为放弃对应部分的抗辩权,不及于剩余债务。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同意履行剩余债务,其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明确“签收≠认账”裁判规则,严格限定时效届满后重新确认债务的认定标准,防止随意推定放弃抗辩权,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
法律评析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只有作出明确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才构成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单纯签收不产生该效力。
债务人部分还款的,仅视为放弃该部分债务的时效抗辩权,未履行部分仍受时效保护,不当然推定同意偿还全部债务。
司法裁判对“重新确认”采严格解释,不允许推定,充分尊重债务人时效利益,维护诉讼时效制度的严肃性。
案件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粤民申1182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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