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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民政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5),于2026年5月15日前反馈至邮箱flbwhmsc@163.com。
附件:
1.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征求意见稿)
4.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意见反馈表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2026年4月15日
屯哥看了一下附件3,就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其中第5章是判定规则:
5.1 符合第6章规定的任一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该养老机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5.2 符合第7章规定的6项及以上判定要素的,应综合判定该养老机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5.3 下列情形不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要素:
a)因技术标准修订引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b)建筑、场所已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消除,且当场整改完毕。
重大隐患的直接判定中,6.3涉及消防,如下:
6.3 消防
6.3.1 在门窗上设置紧急情况下无法快速开启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3.2 已设置的消火栓系统存在以下情形:
a)消火栓系统管网内无水;
b)消防水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c)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控制失效。
6.3.3 已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存在以下情形:
a)消防水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b)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控制失效;
c)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无法正常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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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完全占用、堵塞或封闭。
重大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中,涉及到消防的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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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建筑消防和设施设备
7.3.1 养老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除外)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7.3.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未设置消防电梯。
7.3.3 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及相关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疏散、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等指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7.3.4 设有门禁装置的疏散门未安装紧急开启装置。
7.3.5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
7.3.6 未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3.7 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插座。
7.3.8 使用燃气的厨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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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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