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2日,福建泉州一家金店内,一名女子在查看金饰时反复来回拧动首饰下方的部件,店员多次提醒“不能拧”,女子仍继续暴力旋拧,最终将金饰拧断。这件金饰重30多克,按当前金价计算价值3万余元。
事发后,店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要么按金价买下这件金饰,要么赔偿相应的工费。两项提议均遭到女子断然拒绝,她坚称自己“无错”。店家报警后,警方到场组织协商,女子态度依然强硬,最终协商无果。截至4月15日,店家已收集相关证据,准备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循法律途径追讨损失。
试戴变“试坏”,一句“我没错”就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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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有无过错?——店员明确提醒后仍继续旋拧,过错无可争议
这是最基础的法律问题。
有网友质疑:“金饰这么容易断,会不会是质量有问题?”这个疑问在法律上有明确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判断消费者试戴导致商品损坏是否需要赔偿,核心在于过错程度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消费者在试戴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商家是否对商品特性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新疆乌鲁木齐的一起判例提供了重要参照:刘女士在试戴玉镯时无视店员明确提示,以不当方式手持托架,导致玉镯掉落受损。法院认定其主观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刘女士承担90%的责任,赔偿32.85万元。
店员在女子拧动金饰过程中已多次提醒“不能拧”,女子仍继续暴力旋拧,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甚至比上述判例更为明显,在过错认定上几乎没有争议空间。
二、赔偿金额如何算?——3万元金饰的损失,该怎么赔?
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很多人直观上认为:黄金不就是按克重算吗?拧断了融掉重新打不就行了?这个理解忽视了成品金饰的价值构成。成品金饰的价值由三部分构成:黄金本身的克重价值、设计工艺的品牌溢价、以及鉴定认证等附加成本。一旦首饰发生结构性损毁,即便黄金本身还在,它作为“成品首饰”的商业价值已经丧失,只能作为金料回收,中间的差价就是实际损失。
类似判例可供参照:2024年,刘某在金店试戴时将一只25克、价值16000元的金镯捏至变形。金店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金镯变形后只能作为金料回收,按起诉时上海黄金交易所金价计算,残值最高为11000元,损失达5000元。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金店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最终参照金镯工费认定损失为1700元,刘某实际赔偿1360元。
这次的情况与上述判例有显著区别:女子是在店员多次提醒后仍继续暴力旋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更重;金饰被“拧断”而非“捏至变形”,损毁程度更严重;金饰重30多克、价值3万多元,损失金额更高。参照上述判例的裁判逻辑,女子大概率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店家提出的“按金价买下”或“赔偿工费”两个方案,在法律上对应的是两种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前者是商品整体价值的损失,后者是修复成本的估算。具体赔偿金额最终由法院根据实际损失和双方过错程度综合确定。
三、是否构成刑事犯罪?——3万元远超立案门槛
这是本案最具警示意义的法律追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有三个核心条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满足任意一个,即可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本案中,金饰价值3万多元,远超5000元的立案门槛。更关键的是,女子是在店员多次提醒后仍继续暴力旋拧,这已不是“不小心”的过失,而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间接故意。
司法实践中,划车泄愤、砸毁他人财物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罕见。江西上高法院审理的张某划车案中,张某因日常纠纷故意将他人车辆刮花,造成损失9000元,即便赔偿并取得谅解,仍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本案中金饰损失价值更高、主观故意明显、事后拒绝赔偿、毫无悔意——这些因素叠加,刑事责任的风险不可忽视。
一次任性的旋拧,拧断的不只是一件金饰,更是法律划定的行为边界。
试戴商品是消费者的权利,但权利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当店员已经明确提醒“不能拧”时,继续暴力旋拧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法律对此绝不会视而不见。有网友说得好:“别说进珠宝首饰店了,就算进一家小商品店,不买的东西我都不敢乱动。”这话道出了一个朴素的生活常识——别人的东西,要小心对待。那些觉得“试戴就可以随便试”的人,应该把这起案件记在心里。
一件金饰3万元,一次任性的代价可能是民事赔偿,也可能是刑事追诉。店家已准备起诉,警方的调查也在进行中。法律不会因为一句“我没错”就网开一面。试戴是权利,但不是任性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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