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一名15岁的少年宫某在饭店给朋友庆生,其间宫某喝了5瓶啤酒,饭后宫某在和朋友到鱼塘游野泳时溺亡。宫某的家长认为宫某此前吃饭喝酒的饭店向未成年人卖酒,是导致宫某后来溺亡的原因之一,遂将饭店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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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资料图片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饭店经营者赔偿宫某家长各项损失27796.98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3日16时左右,宋某因过生日找到宫某等多人到海城市某店聚餐,其间宫某喝了5瓶啤酒。聚餐后宫某又和朋友到鱼塘野浴,在野浴时宫某溺亡。2010年5月出生的宫某在溺亡时为15岁。
宫某家长认为,饭店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未尽到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售酒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认知能力、安全意识降低,与宫某游泳溺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索赔各项经济损失53037.96元。
饭店经营者辩称,从就餐客人的外观上无法辨别是否成年,并不存在宫某家长所称的明知是未成年人还向其销售酒水问题。其次,宫某等人是在事发当天下午5点左右就离开了饭店,溺亡时间大约是晚上8点,此时距离就餐时间已经过去3个小时,宫某就餐后自行前往游泳导致溺亡,其溺亡地点并非饭店经营场所,与就餐行为无直接关联。此外饭店经营者认为,宫某溺亡的直接原因是其作为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擅自游泳,以及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与是否饮酒、酒水来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在被告处聚餐吃饭的宫某等人均为15岁左右的初中学生,饭店经营者应该能明显看出他们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饭店经营者应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饭店经营者未尽到审查责任,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饭店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
法院还认为,根据宫某朋友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宫某喝了5瓶啤酒,该饮酒行为会导致其安全意识下降,对鱼塘野浴危险性的判断力和自控力下降,增加溺亡的风险。饭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宫某等售酒并供其饮用,增加了未成年人酒后野浴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其溺亡的间接原因,在客观上增加了宫某饮酒后野浴玩耍造成人身损害的风险,是导致其溺亡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认定被告的违法售酒行为与宫某饮酒后溺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结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决饭店经营者赔偿宫某家长各项损失27796.98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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