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湖北恩施州发生一起备受舆论关注的 “受贿案”。该案涉及郑凯、湖北骏霖公司总经理张某兴、中间人黄某军、特定关系人陈某萍四人,本属同案却被分案处理,司法认定出现事实与逻辑的多重悖论,引发广泛质疑。
行贿主体被认定无涉,企业遭遇 “被行贿”
该案起诉书指控,郑凯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兴所在的湖北骏霖公司承接利川火车站广场砖项目、上调容积率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贿赂款共计 1440219 元。但这一指控被后续司法文书逐一推翻。
一审判决书、鄂检刑审监撤抗(2016)8 号撤抗书均认定,“上调容积率获利 2000 余万元” 的指控与郑凯职务行为无因果关联,不予认定。2017 年 2 月,恩施州检察院经 30 个月侦查甄别后确认,湖北骏霖公司未参与案涉项目、未获利、未出资行贿,无犯罪行为,依法作出移送审查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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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司法文书共同证实,原案行贿主体与贿赂因果关系存在根本性错误,湖北骏霖公司实为 “被行贿”,一起连行贿基础事实都未查清的 “受贿案”,引发司法程序正当性质疑。
行贿事实证据不足,受贿认定却成定论
黄某军作为指控中 100 万元行贿款的中间人,被认定涉嫌行贿罪。2011 年 2 月 28 日,张某兴将 100 万元汇入黄某军银行卡,并告知郑凯取款,该笔款项被认定为郑凯首笔受贿款,但全案无证据证明郑凯知晓并实际取得该笔钱款。
2018 年 7 月,鹤峰县检察院经 48 个月侦查,对黄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为行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然而,在行贿事实无法成立的前提下,郑凯受贿事实却被认定为 “证据确实充分”。法律界指出,将两名行贿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直接认定为第三人受贿,于法无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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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获不起诉与国家赔偿,房屋受贿事实被推翻
陈某萍作为本案特定关系人,被指控与郑凯共谋受贿房产一套。涉案房屋总价 444545 元,张某兴支付首付款 344545 元,陈某萍办理 10 万元按揭,该房产被认定为郑凯第二笔受贿款 44021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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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2 月,宣恩县检察院经 38 个月侦查,对陈某萍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 年 2 月,恩施州检察院向陈某萍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两份文书均认定,陈某萍与郑凯共谋受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彻底推翻原审关于房产受贿的认定。
审理程序疑点重重,证据采信与财产处置违规
一审审理中,法院明知张某兴、黄某军刑拘后的证言与前期供述、书证矛盾,明知铁路办主任肖某辉证言与官方文件不符,却未依法组织证人出庭质证,仅采信对郑凯不利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阶段,对于抗诉及事实不清的上诉案件,法院未遵守开庭审理的法定要求,采用书面审理,程序合法性存疑。
更为蹊跷的是,2016 年 7 月,恩施州检察院将郑凯 47.2 万元合法财产强行划走,该款项未涉及判决认定内容,检察机关并非追缴适格主体,却拒不退还,涉嫌违规处置私人合法财产。
十年申诉难纠错 期盼司法公正
该案由恩施州纪委移交,郑凯 2014 年 7 月 2 日被双规时,张某兴、黄某军、陈某萍尚未接受讯问,讯问时间分别晚 50 天、29 天、276 天,足以证实办案机关未掌握受贿线索即采取强制措施,存在 “先抓人、再找证据” 的违规办案模式。
所幸,该案始作俑者周某军已于 2023 年 9 月被查处,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已介入审查新证据,恩施州部分检察官依法纠正了行贿人及特定关系人的错误认定。
专业人士表示,同一证据体系得出截然相反的司法结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郑凯十年来持续申诉,新证据与司法文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却长期未能启动再审。
错案不可怕,可怕的是以错护错、有错不纠。社会各界期待湖北省检察院依法排除干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最高检抗诉,让当事人在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一案件、同一证据体系下出现截然相反的司法结论,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冲击司法公信力。纠正冤错案件、维护法律尊严,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期待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让正义不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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