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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杨某与阮某系夫妻,生前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拥有一处祖宅(以下简称“一号院”),院内原有北房2间、西房3间、南棚2间。二人分别于1971年和1995年去世,未留任何遗嘱,共育有六女三子(杨某1至杨某9)。
2020年,一号院被纳入腾退项目,由杨某6、杨某8及其子杨某7三人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村委会)签订协议,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1061万余元。
其他继承人(包括已故长女杨某1的三名子女,以及杨某2至杨某5)认为该款项属于父母遗产,应依法分割,遂提起诉讼。
被告方辩称:
父母遗产已于1995年通过家庭会议口头分割完毕;
2014年,部分家庭成员签署了一份《分家析产协议》,并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确认,约定:“北房2间归孙子杨某7,西房3间由杨某6、杨某8及已故长子各分1间,南房2间归杨某8所有”;
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二、裁判结果
✅ 确认一号院房屋系杨某、阮某的夫妻共同遗产;
✅ 《分家析产协议》因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属无权处分,应认定无效;
✅ 所谓“口头遗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 判令杨某6、杨某8等七人向原告方支付拆迁补偿款6,816,398.41元。
注:因杨某1、杨某9(长子)先于或后于父母去世且未留遗嘱,其应继份额由各自子女代位继承。
三、法院说理要点
遗产范围明确
一号院内所有房屋均由杨某、阮某出资建造,属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后续有翻建或修缮,亦未改变原始产权归属,仍为遗产。
《分家析产协议》内容虽经村调委会盖章,但程序严重违法
该协议仅由杨某6、杨某8等三人签署,其余六位法定继承人既未参与协商,也未签字确认;
一号院作为九人共有遗产,其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部分继承人擅自分割并领取全部补偿款,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村委会盖章不等于法律确权,不能替代全体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 故该协议自始无效。
“口头遗嘱”不成立
被告称阮某1995年临终前留有口头遗嘱,但未能提供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亦无录音、笔录等佐证,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诉讼时效未过
拆迁补偿款于2020年才实际发放,继承人此时方知权益受损。原告于2021年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依法定继承公平分割
因无有效遗嘱,遗产由九子女均等继承;已故子女的份额由其直系晚辈代位继承。拆迁款作为遗产转化形式,应依此原则分配。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核心在于瓦解对方以“分家协议”和“口头遗嘱”构筑的权利壁垒:
针对《分家析产协议》:我们重点强调其“主体缺失”——处分共有遗产却排除多数共有人,即使有基层组织盖章,仍属无权处分。法院采纳该观点,彻底否定协议效力。
针对“口头遗嘱”:我们援引法律对口头遗嘱的极端严苛条件(危急状态+双见证人+当场口述),指出被告所述情形完全不符,成功阻断其主张。
此外,我们通过:
锁定房屋原始权属;
论证拆迁利益属遗产延续;
明确代位继承路径;
构建完整证据链,最终实现近700万元权益追回。
重要提醒:
⚠️ 农村老宅拆迁价值高,务必通过公证遗嘱提前安排;
⚠️ 任何分家协议必须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亲笔签字,否则无效;
⚠️ 即使多年未主张,只要补偿款未实际分割,继承权仍受法律保护。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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