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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张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一号房屋归其所有;2. 判令相关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张磊与张婷系兄妹关系,其父为张建国,其母为刘淑兰。刘淑兰于1994年2月去世,张建国于2021年6月去世。2004年1月,张建国与李慧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各自住房由各自分配,男方去世后女方有居住权、无继承权。2007年至2018年期间,张建国先后三次立下遗嘱(含一份公证遗嘱),均明确一号房屋归张婷继承所有,其中前期遗嘱约定李慧享有居住权,2018年遗嘱明确李慧已离婚,不再享有居住权。张建国去世后,张磊不认可遗嘱真实性,就一号房屋继承事宜与张婷多次发生纠纷,协商无果。张婷认为,其已履行赡养义务,且有张建国有效遗嘱为依据,依法应享有一号房屋所有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张磊辩称:不同意张婷的诉讼请求。对2018年遗嘱真实性表示怀疑,一号房屋系福利分房,其母亲刘淑兰在世时系甲公司职工,购买房屋时使用了刘淑兰的工龄,房屋应有其母亲份额,其本人亦应享有继承权。同时,张婷强行装修一号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同意房屋归张婷所有。
李慧辩称:在张婷、张磊均认可婚前协议书及分手协议书的情况下,不参与一号房屋的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建国与刘淑兰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张婷、张磊二人;刘淑兰于1994年2月去世,2004年1月张建国与李慧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双方签署分手协议书(离婚),张建国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一号房屋系张建国原单位甲公司福利分房,张建国于2002年按成本价购买,2004年登记在张建国名下。甲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该房屋可办理继承、不可上市交易,购买时享受了张建国(工龄43年)与刘淑兰(工龄27年)的夫妻双方工龄优惠。
张婷提交张建国三份遗嘱佐证其主张:2007年手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归张婷继承,张磊无权继承,李慧享有居住权;2008年公证遗嘱(A号公证书)明确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个人所有,去世后遗留给张婷个人,李慧享有居住权;2018年手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归张婷所有,李慧已离婚,无居住权。张磊对三份遗嘱真实性均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明确表示不就遗嘱笔迹申请鉴定。
张婷另提交张建国与李慧婚前协议书、分手协议书,证明李慧无房屋继承权及居住权(2018年后),张磊、李慧对该两份协议均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归张婷继承所有;
二、驳回张婷、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房屋相关诉讼费用由张磊承担。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的权属性质、张建国所立遗嘱的效力,以及张婷主张房屋归其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首先,关于一号房屋的权属认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使用已去世配偶的工龄折扣优惠购买房屋,不影响房屋权属判断,工龄折扣对应的财产性价值可作为已去世配偶的遗产另行处理。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张建国在刘淑兰去世后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依法认定为张建国个人财产,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分割。虽购买时使用了刘淑兰的工龄优惠,但该工龄折抵的财产性价值可另行主张,张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该部分价值,法院不予处理。
其次,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但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张婷提交的三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张磊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反证证明遗嘱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且经法院释明,明确表示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三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其中,2008年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结合2018年自书遗嘱中“李慧无居住权”的约定(与公证遗嘱核心继承内容无抵触),综合认定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房屋继承应按该公证遗嘱执行。
最后,关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张婷依据有效公证遗嘱,主张一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磊主张房屋有其母亲份额、自己应享有继承权,但未提供证据推翻房屋权属认定,且不申请遗嘱笔迹鉴定,其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李慧认可婚前协议及分手协议,明确不参与房屋分割,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张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判决一号房屋归其继承所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遗嘱继承房屋纠纷,核心难点在于“房屋权属认定(工龄优惠影响)、多份遗嘱效力区分”。结合本案及同类遗嘱继承房屋纠纷的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遗嘱继承房屋胜诉,核心在于“固定有效遗嘱证据+明确房屋权属”。本案中,我方胜诉的关键是,重点聚焦公证遗嘱这一核心证据,明确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同时补充提交多份自书遗嘱、婚前/分手协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针对房屋权属争议,精准援引法律规定,明确“工龄优惠不影响房屋权属”,拆解被告关于“房屋有其母亲份额”的抗辩,成功说服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2. 应对“被告否认遗嘱真实性”,重点在于“依托证据规则+倒逼被告举证”。此类纠纷中,被告常以“不认可遗嘱签名、不清楚遗嘱情况”为由抗辩,却不申请笔迹鉴定,我方的办案思路是:一方面,提交遗嘱原件、公证文书等扎实证据,佐证遗嘱真实性;另一方面,抓住被告“不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漏洞,主张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倒逼法院采信遗嘱效力,巩固胜诉基础。
3. 明确“多份遗嘱效力优先级”,避免因遗嘱瑕疵丧失继承权。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清楚多份遗嘱的效力规则,易导致遗嘱无效或继承纠纷。本案中,我们明确“公证遗嘱优先于自书遗嘱”的法律规定,梳理三份遗嘱的核心内容,区分“继承归属”与“居住权”的不同约定,证明后期自书遗嘱未撤销公证遗嘱的核心内容,确保遗嘱效力得到法院认可。
4. 房屋继承涉“工龄优惠”,需区分“房屋权属”与“工龄财产性价值”。很多当事人误以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典型的认知误区。本案中,我们明确“工龄优惠仅影响财产性价值,不改变房屋权属”,同时应对被告关于工龄的抗辩,明确其可另行主张相关价值,避免因工龄问题影响房屋继承诉求的实现。
5. 遭遇遗嘱继承房屋纠纷,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精准维权。此类纠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房屋权属判断、证据梳理等专业难点,尤其是多份遗嘱并存、涉及工龄优惠、再婚配偶等情形,自行维权易陷入被动。专业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固定遗嘱、房屋权属等核心证据,解读多份遗嘱的效力优先级,拆解被告不合理抗辩,精准援引法律规定,全程护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当事人高效打赢维权官司,顺利获得房屋所有权。
若你正遭遇遗嘱继承房屋纠纷、一方否认遗嘱真实性,或是房屋继承涉工龄优惠、再婚配偶等争议,都可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将以专业的法律视角,帮你梳理证据、解读遗嘱效力、拆解抗辩漏洞,全程护航你的合法财产权益,助力你高效打赢维权官司,守住房屋相关全部权利。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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