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接待了来自浙江的L总。他经营的建材公司因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过800万元,被立案侦查。见到我时,他满脸憔悴,手里拿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草稿,声音沙哑:“王律师,数额太大了,经办人说起码要判实刑。我认了,是不是能少判几年?”
这是我近年来办理的众多虚开案中的一个典型缩影:当事人面对确凿的票流、资金流证据,以及“数额巨大”的入罪门槛,心理防线往往率先崩溃,只想通过认罪认罚换取“从宽”。然而,刑事辩护的精髓,恰恰在于即便在“认罪”的框架下,也要为“罪轻”乃至“出罪”寻找最坚固的支点。我告诉L总:“认罪认罚是您的权利,也是态度。但‘认罪’不等于‘全盘接受指控’,我们辩护的战场,在于对‘罪’的定性——您究竟是以怎样的‘主观状态’卷入这场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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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素描:一条断裂的“真实交易”链条
梳理完卷宗,案情脉络逐渐清晰。L总的公司曾向某建筑工程公司供应了一批钢材,双方签订了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货物也如期交付。问题出在结算环节:建筑公司因自身财务问题,提出通过其关联企业S公司代为向L总公司支付货款并开具发票。L总基于对长期合作伙伴的信任,以及急于回笼资金的压力,在未与S公司发生直接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了S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抵扣。
从形式上看,这完全符合“三流不一致”(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虚开特征。侦查机关认为,L总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理应知晓发票必须与真实交易对应的基本税法规定,其接受第三方开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且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破局点:穿透形式,审视“主观恶意”的成色
接受委托后,我没有急于在“是否虚开”的事实层面硬碰硬。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那无异于以卵击石。我的辩护策略锚定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即公诉机关要证明L总公司不仅“客观上”接受了虚开的发票,更在“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我向L总提出了几个关键问题:“您公司这笔钢材生意,本身是亏损还是盈利?”“您接受S公司发票时,是否知道S公司与那家建筑公司的具体关系?”“您公司同期是否还有其他正常业务和进项?”他的回答,勾勒出了另一幅图景:该笔钢材交易本身是微利,缴纳销项税后几乎无利可图;L总对S公司的认知仅限于“建筑公司找来的付款方”,并不清楚其复杂的关联关系;公司同期经营正常,纳税信用良好,从未有过税务违规记录。
这些细节让我看到了突破口。我们的辩护核心从“是否接受虚开”转向了“接受虚开的主观目的和恶性程度”。我向办案机关明确提出:本案不能仅凭“三流不一致”就简单推定主观故意,必须结合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真实动机和必然获益。
核心辩护意见:构建“主观恶意不足”的四大支柱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官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并进行了多次面对面沟通。意见围绕“主观恶意不足”展开,构建了四个逻辑递进的支柱:
交易真实性基础未动摇:
我们向检察官强调,本案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基础(钢材购销),涉案发票对应的进项税款,有真实的销项税款产生作为对等。这与完全无真实交易、纯粹以骗税为目的的“暴力虚开”有本质区别。接受第三方开票,是在特定交易结算环节产生的瑕疵,而非凭空制造税收损失。
缺乏骗税的直接动机与客观获益:
我们通过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指出,该笔交易毛利极低,在足额缴纳销项税后,公司从此笔业务中几无获利。从商业理性角度看,L总公司没有为了一笔不赚钱甚至可能赔钱的生意,去故意骗取抵扣税款的内在动力。其行为更多是出于维系客户关系、尽快完成结算的被动妥协,而非主动追求税收不法利益。
认知局限性与信赖利益:
L总作为企业经营者,其税法知识存在局限性。在长期合作方(建筑公司)的协调安排下,他对“由谁付款、由谁开票”产生了错误但并非完全不可理解的认知,认为这只是对方内部的财务处理方式。这种基于商业信赖而产生的认知错误,与明知无真实交易而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主观恶性,存在天壤之别。
认罪认罚态度的深层解读:
我们充分肯定L总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但同时指出,这种“认罪”是对“接受虚开发票”这一客观事实的承认,而非对“具有骗税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的自认。他的认罪态度,恰恰反映了其悔过和配合司法的一面,这与其主观恶性较小的判断是相互印证的。
成果落地:不起诉决定书的法理与人情
经过数轮富有成效的沟通,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检察院经审查认为,L总公司虽实施了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但鉴于其有真实货物交易背景,主观上以完成交易结算为目的,骗税故意不明显,且案发后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滞纳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L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L总作出了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这意味着,他们无需背负刑事犯罪的记录,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律师手记:在认罪认罚的洪流中,坚守辩护的定见
这个案子让我感触颇深。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适用的今天,律师的职责不是鼓动当事人对抗,而是在当事人选择“认罪”之后,如何更精细、更专业地界定这个“罪”的边界与内涵。虚开发票罪是典型的目的犯,“主观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阀门。
对于企业家和财务人员而言,这个案例也是一个警醒:商业活动中的任何发票操作都必须严格合规,决不能因一时的方便或人情而突破法律红线。一旦涉诉,也不必陷入绝望。专业的刑事辩护,就像一台精密的手术,目标是在法律框架内,精准剥离不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过重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每一起不起诉决定的背后,都是法理、证据、情理的反复权衡。作为律师,我们能做的,就是用专业的分析,为这种权衡提供最有力的依据。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律师;虚开不起诉;主观恶意不足辩护;
认罪认罚不起诉;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巨额虚开辩护;
有真实交易虚开;税务律师刑事辩护;企业法定代表人虚开;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涉税刑事辩护与合规领域的青年领军律师。其执业聚焦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重大涉税犯罪案件,擅长穿透复杂商业安排的表象,构建以“实质危害性审查”为核心的辩护防线。
林律师尤为精专于涉税犯罪“主观故意”的精细化辩护,其倡导并成功实践的“无骗税目的”与“无税款损失”双重出罪理论,已成为处理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主观恶性争议类虚开案件的经典策略。在大量涉税案件中,凭借对证据的深刻洞察与前沿司法政策的把握,多次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成功推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审判阶段赢得无罪、缓刑等罪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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