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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当地时间1月29日,巴拿马最高法院以所谓“违宪”为由,裁定香港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在巴拿马运河附近经营的两个港口特许合同无效。对此,中国外交部回应指出,该裁决有悖于巴拿马方面此前依法批准相关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基础,企业将保留包括诉诸法律程序在内的一切权利。这一事件,再次凸显出中国企业在拉美地区遭遇的地缘政治及法律风险。
多年来,中国已深度融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如今每年与该地区的贸易额超过五千亿美元,国有企业和龙头企业广泛参与当地电网、电信网络和矿业等关键领域建设。借助“巴拿马运河港口事件”,美国特朗普政府在西半球削弱并排挤中国资本与企业存在意图不言自明。未来,美国很可能继续通过经济、政治施压或是排他性协议,迫使拉美国家在中美博弈中的“选边站”。
在此形势下,中国企业应如何从涉外法治角度出发,通过法律手段塑造更具可预期性的制度环境、保护海外利益?如何理解拉美国家在大国博弈中的现实处境?以上问题正成为“出海”热潮下中国企业亟待回应的重要课题。
近期,在IPP举办的“全球产业链重组与企业国际化战略”研讨会上,香港教育大学国家安全与法律教育研究中心助理教授黄岳博士以“特朗普2.0时代:中国在拉美的法律样貌、现状与发展路径”为题,对上述问题作了系统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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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岳
香港教育大学国家安全与法律教育研究中心 助理教授
近年来,中国跨国贸易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中国企业资本走出去所遭遇的政治风险。
在2014年之前,我们主要考虑的还是私人主体是否履约、会不会引发资金周转或税务等商业风险。但现在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是,哪怕已经有了完善的合同体系,我们仍然可能会遭遇一些“外部影响”或“不可抗力”的政治因素。这部分风险已经难以通过商业安排来吸收,常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我们开始逐渐意识到:规制风险与政治风险,可能会直接导致国际投资的失败,是必须严肃对待的关键变量。
所以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是:拉美在传统上常被视为一个政治不确定性较高的地区。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种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通过对拉美投资,可能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以及在中美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法律在对外投资风险治理方面可能会朝哪个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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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们在巴拿马运河巴尔博亚港装载货物。图源:AP
一、拉美对“外来规则”的警惕
我曾参与过一次与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的合作协议洽谈。在过程中,一位拉美顶尖法学院的院长竟然公开表示:“签署备忘录对我不构成约束力,个人信任才算数”。
这种没有契约精神的表态,乍听起来非常荒谬,但现在回头看,我越来越能理解这种做事风格背后的逻辑:为什么他会不把“纸面上的协议”当作真正的约束?
其实,这背后与他所感知到的、对方所呈现出来的“法律样貌”息息相关。换句话说,一国的法律,呈现出的是一种友好、可预期的形象,还是一种更偏向威慑的形态?这种感知,实际上会深刻影响对方的判断与决策。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想引入一个案例,作为讨论的“引子”:
1825年,英国曾向墨西哥提供贷款,用于开发墨西哥的银矿。合同条款里有很多看起来非常“友好”的条文,比如“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等。然而,当墨西哥因经济危机无法还款时,伦敦的报纸立刻把墨西哥描述为“不守信用的野蛮人”。于是在此后伦敦的仲裁体系中,便逐步确立了一个原则:主权国家必须无条件履行其对外国投资者作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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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后期,英国、法国等国多次以保护债权人与投资者为由,对拉美国家施加军事与外交压力(典型如委内瑞拉、阿根廷、墨西哥)。
当然,如果只看“条文”本身,“还款”可以被理解为国际法中的一种信用义务。但如果把它放回历史背景,就能理解为什么不少拉美国家并不认可“无条件履行承诺”。因为对于他们而言,这往往是一种政治强权运作的方式,即:通过污名化投资对手来实现经济霸凌,并借此确立不平等的交易规则。
今天,中国企业大量“出海”,拉美已经成为中国非常重要的投资地区。由于在前面所述的那段历史记忆,对方会不会产生一种联想:两百年后,中国人变成了“新的英国人”?
也正是在这种联想下,我逐渐理解:为什么一些拉美伙伴对于写在字面上的承诺,往往有一种近乎本能的恐惧感——他们担心中国背后是否有强大的经济和法律力量,准备在某一天对他们进行“霸凌”。
二、跨国贸易中,法律的三个信号
这正是我今天想分享的核心问题。因此,我把今天分享的主题概括为:在特朗普2.0时代,中国在拉美的“法律样貌”如何被重塑。这种“重塑”不仅仅是外部世界对中国法律形象的重新认知,更关乎一个强势经济体在全球扩张过程中,如何塑造自身的法律形象。
接下来,我将做一个简要的理论铺垫。我提出了一个命题:在跨国互动中,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信号功能”。因为一国的国内法在另一个国家并不能直接产生效力。那么,别的国家怎么看待你的法律?
正是通过法律所传递出的信息:你有多强的国家意志,以及你倾向于如何使用这些法律规则。从这个角度看,国家通过法律主要传递三种信号:
第一种信号:战略意图的信号。什么叫战略意图?比如我们在签署双边投资协定(BIT)时,会承诺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并提供充分救济。这种承诺的背后,实际传达了一种政治意愿:我会以负责任的方式在你的国家投资,而且我有强烈的政治意志去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种信号:可信承诺的信号。签署条约的意义不仅在于“我要求你怎么做”,更重要的是“我愿意用条约约束我自己”。当国家作出国际法承诺时,释放的信号是:我和你将共同受到我们签署的双边文件的约束,即便我们之间存在国力差距。
第三种信号:威慑的信号。所谓威慑,就是明确传达:如果我受到不公正对待,我有一系列法律手段可以对你的利益进行限制,甚至打击,从而要求你严格遵守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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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总统奥尔西2月1日抵达北京,开启对中国的首次国事访问。乌拉圭代表团将访问北京和上海,聚焦贸易、农业、物流和科技等领域,计划签署数十项协议及备忘录。图源:新华社
以上就是 “法律信号”理论框架。这个框架是由哈佛大学的Ryan Goodman提出,我在这里把它作为接下来讨论的理论基底。
其实这一点,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也可以找到清晰的依据。在马克思主义视角下,法律本质上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我们谈到法律时,支撑它的并不是条文本身的力量,而是国家的强制力。当这种强制力延伸到域外时,我们会发现:条约本身就是国家利益博弈的一种形式。例如,谁来定义什么是“管制性征收”、什么是“间接征收”?谁掌握了定义权,谁就能在谈判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进一步来说,解释权意味着主导权。在缔约过程中,表面上双方是平等的,但实际上,谁掌握了缔约过程中的定义权与解释权,谁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双方后续法律互动的关系。
最后,强势的一方甚至可以决定呈现给对方怎样的法律印象。以双边投资协定(BIT)为例:它既可以展现出一种更具侵略性、控制力更强的姿态,也可以选择展现一种更加理性、协商的态度,表达出对对方“对等尊严”的尊重。此类选择,恰恰是强势一方所拥有的空间。
三、中拉互动中的三种关系
中国当前的对外投资主要流向亚洲、拉美以及非洲等地区。毫无疑问,中国在许多场景下处于更强势的一方。就拉美而言,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几种互动的“样貌”:
第一种:伙伴关系——合作博弈。比如推动共同的本币结算、共同制定规则,在这些规则框架下实现互动,并期待形成双赢。
第二种:竞争博弈。竞争的主要对手是谁?主要是西方国家。尤其是在被称作“美国后院”的拉美地区,这一点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里,美资企业与中国企业进行的是全方位的竞争,双方背后都通过国家层面的战略意志为企业提供支撑。例如,在秘鲁的矿权竞争和巴拿马运河相关议题上的竞争,双方往往呈现出直接对手的关系。
第三种:对抗博弈。也就是说,在法律形象的确立上,当美国已经非常明确地将拉美视为“后院”,并据此塑造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时,中国要如何运用法律工具来对抗美国的影响力——这就上升为国家之间的对抗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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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外贸和旅游部3日发布公告说,2025年该国货物出口额达900.82亿美元,比前一年增长21%,创历史新高;其中对中国出口额增长超30%,成为秘鲁全年货物出口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图源:路透社
因此,如果我们将“中拉法律关系互动”的总体背景放在一起看,我们会发现这三种层次的博弈是同时存在的:它们分别发生在不同的层面——企业层面(与西方企业的竞争)、产业与规则层面以及国家层面(影响力与法律工具的对抗)。
中国需要做的,可能就是在这三种博弈交织的过程中,决定要向拉美呈现出怎样的“法律面貌”。
四、拉美法律观念的历史脉络
从历史的角度回顾西方法律在拉美的呈现,我们需要追溯到西班牙殖民时期的做法。我举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1573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King Philip II)颁布了《西印度群岛法》(Leyes de Indias),其中一条就提出:印第安人因其“野蛮天性”,需要接受文明教化。他这里使用的表述是“野蛮人”。这意味着“你低我一等”——这里说的不仅是发展程度低,还包括在人格上低一等。
因此,这部法律要确立的核心就是身份的等级化。如何贯彻这种等级化呢?比如规定:印第安人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只能拥有使用权;印第安人不能从事贸易,只能从事劳作。在这里,印第安土著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主体,而更像是一个法律的“客体”。
也正因如此,当今天西方把中国称为“新殖民主义”时,其隐含的叙事实际上是:中国在投资时,将会剥夺当地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甚至剥夺当地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地位。这是一种基于西方自身历史经验,但试图套用到中国法律形象上的隐喻。
那么回到先前,拉美对西方的“回应”是什么呢?我们就要讲到拉美的独立运动。1818年2月12日(查卡布科战役周年)智利宣告独立时,有一项非常关键的主张:美洲人民宣布自己是平等的自由人,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政府。它传递的信号是什么?就是:我是一个主权者,而不是殖民地;我和白人是一样的;我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而且,我不仅要遵守规则,我还要参与制定规则。
当然,这只是拉美人的视角;它能否获得国际承认,在当时或许非常困难。但从那个时候开始,我们便能理解拉美人形成的一种传统:他们会把外来的法律规范视为一种带有等级意味的规范——而他们要做的,是突破这种规范,在重新定义的“平等地位”上与你交流。
再往后看英国的做法。1824年,发生了一家英国银行向阿根廷提供贷款的
所谓的“巴黎银行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如何用“合同自由”和所谓“文明人的法律制度”,来包装并掩盖其对拉美的掠夺。这个故事大概是这样的:
第一,英国的这家银行向刚独立的阿根廷贷款100万英镑,名义年利息是6%。表面看,这似乎是一个相对“友善”的约定,但实际上,这笔贷款的票面价值是100万英镑,但实际发行价只有85%——也就是说阿根廷实际到手的只有85万英镑,但却要承担按100万英镑偿还本金的义务。
第二,这笔贷款的用途被严格绑定:只能用来购买英国商品。等于把阿根廷通过贷款绑为英国产品的销售市场,而当时英国商品的价格比美国贵约30%,于是资金实际上又回流到了英国。
第三,制度层面上还叠加了金本位安排:还款必须用英镑。可当时阿根廷出口赚得主要是美元和法郎,这意味着阿根廷还要额外承担兑换成英镑的汇率风险。
后来,到了1827年,阿根廷因为战争发生违约,英国立即将其描述为“野蛮国家”:背信弃义、不配享有主权。随即在伦敦的仲裁庭上,判决阿根廷必须承担惩罚性利息,认为其必须为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阿根廷的案例以及前面提到的墨西哥银矿案件,我们会发现一个反复出现的现象:对于拉美国家来说,外部强权往往通过“契约”或“约定”的形式,形成某种“通过约定进行经济霸凌”的结构。
那么,拉美国家的反击又是什么呢?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资源,就是所谓的“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做国际投资的律师与学者通常都非常熟悉:1868年,阿根廷法学家卡罗·卡尔沃提出要重构“文明国家”的定义——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文明”,并不在于你“拳头”有多大,而在于你能否尊重主权平等与本地救济(即争端应首先在东道国本地司法体系内解决)。
随后,1889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明确了三个原则:
第一,外国人不能享有“超国民待遇”;
第二,禁止以武力追讨债务;
第三,争端必须通过东道国法院解决。
当然,这套理想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因为美国的“门罗主义”很快让美国取代英国,成为所谓拉美的“保护者”。表面上,美国的宣示听起来很美好:美洲是“美洲人的美洲”,欧洲列强不得干预。
这听上去仿佛是要将欧洲对拉美的霸凌赶出去。然而,到1904年,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提出了门罗主义的扩展——“罗斯福推论”(Roosevelt Corollary):如果拉美国家“行为不当”,美国就可以行使“国际警察”的权利进行干涉——也就是说,美国从“保护者”转向了“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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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Wikimedia Commons
以巴拿马相关事件为例,美国以“支持民族自决”等名义介入,声称巴拿马人民渴望自由;同时又以所谓“平等协商”的方式施压,本质上是利用国家实力,迫使对方作出符合美国利益的选择。在1903年的巴拿马独立事件后,直到1921年,美国向哥伦比亚支付了2500万美元,并称这是“人道主义赔偿”。
换句话说,美国并不认为自己促成巴拿马与哥伦比亚分离是违法的,也不认为这是侵犯主权;它把这一行为包装成基于道德关怀的“善意给付”。这也在法律叙事上确认了,美国可以在自己的“后院”为所欲为。
拉美并非没有作出反击。1938年,墨西哥试图推动石油产业国有化,英美媒体很快将其污名化为“共产主义代理人”。墨西哥随即采取了法律策略,其中包括:
第一,墨西哥修改了宪法第27条,强调国家对地下资源拥有原始所有权。
第二,墨西哥并没有把它表述为“没收外资、收回主权”,而是强调这是民族资源,要捍卫民族资源、捍卫主权。
第三,推动在联合国框架下获得承认,例如1962年墨西哥推动“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相关宣言,以确认发展中国家对其资源与发展道路的自主权。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拉美国家在反击发达国家,特别是在反击美国影响力时,也在努力塑造自己的“法律样貌”。这种样貌并不仅仅是保守的民族主义,而是诉诸宪法、诉诸发展权利、诉诸更广义的正当性叙事。在我们今天讨论中国对拉美投资时,也应理解:拉美对外来力量的叙事延续,往往就在这条历史脉络上展开。
再往后,在主权政治与冷战框架下,二元对立变得更为明显。1947年的《美洲互助条约》(即“里约条约”)试图确立一种划分:到底是“文明国家”,还是“共产主义国家”?判断标准之一,正是你是否加入并接受美国所主导的互助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技术路径非常清晰:二元框架最便于贴标签、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其做法之一就是:你不听美国的,美国就污名化你,例如将智利政府、危地马拉政府等称为“共产主义政府”。与此同时,美国还可以在新建立的“反共产主义”条约体系中,把自己的商业利益包装为意识形态之争,从而获得更强的动员与干预正当性。
我们现在再看:拉美在面对美国要求其配合、限制中国投资的过程中,依然会被拉回到一套熟悉的话语框架里——中国是不是一个尊重人权的国家?是不是一个所谓“民主国家”?是不是一个“文明国家”?这套话语至今仍在被反复使用。
到了“华盛顿共识”的阶段,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附加条件或贷款安排,拉美国家再次被置于一种被动位置:必须“开放改革”。“开放改革”表面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判断,但它背后的实际要求往往是:开放国有企业、开放资本账户,并允许西方资本进入。这样的“法律—政策”叙事未必总是成功,甚至可能导致经济崩溃,但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型机制:把经济利益包装成政治与价值判断——因为“法律的样貌”在这里决定了你能否排除对手。
五、特朗普2.0给中拉合作带来的挑战
进入“特朗普2.0”时代,我们会发现它既有历史的延续,也有独特的表现。
特朗普在2025年开启第二任期后,强调要进一步构建一种“反对中国新殖民主义”的叙事,试图把中国与历史上的西方殖民主义重新勾连起来。这一点与拜登时期美国政府的批评重点有所不同:拜登时期对中国的批评更多是将中国视为“尚未符合既定规范的国家”,集中在“人权问题”、“非市场经济问题”等,要求中国进行市场化转型;而在特朗普这里,他把中国包装得更像19世纪的英国——强调中国会“胁迫”拉美国家,侵犯其经济主权,危害其经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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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重返白宫后,大肆推行“唐罗主义”,进一步加强了对拉美地区的控制。图源:Getty Images
特朗普上台后,大体可以看到几类更具操作性的做法:
第一,通过制度与条款设计,强化“选边站”的压力。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墨加协定(USMCA)相关条款(核心逻辑是把中国标定为“非市场经济体”):如果成员国与“非市场经济体”签署自贸安排,可能触发退出机制。这不仅传递了“你要在中美之间选边站”的信号,还带有一种带贬义的暗示:将中国贴上“非市场经济体”的标签,并进一步暗示:如果你与中国合作,就等于背叛美国/西方阵营;后果就是与美国贸易关系中断或受限。
举个更具体的例子:2024年,比亚迪计划在墨西哥投资。美国首先就提出,鉴于美墨加协定(USMCA)的相关安排,需要重新审视——你是否因为与中国存在某种约定,而不再符合自贸协定的规定。与此同时,美国还会进一步施压,强调中国投资可能影响整个北美产业链的安全。在这种审视与威胁并行的压力下,比亚迪最终决定将投资转向巴西。
第二,所谓“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的威慑逻辑。只要拉美与中国的银行体系或关键供应链体系发生合作,就可能被纳入制裁框架。例如,被归入“支持威权主义”等名单与叙事中。这种做法在限制中国与委内瑞拉合作,进而影响中国在拉美投资时,经常被引用。
第三,“债务陷阱”叙事的持续蓄势。将中国投资描述为可能导致系统性掠夺,从而在政治与舆论层面削弱拉美国家与中国合作的正当性空间。
在这些压力之下,拉美国家的反应是什么?
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家在玩一种“战略模糊”的游戏:一方面,他们声明“在价值观上我与美国一致,我是西方阵营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他们又向中国展示“我是务实的贸易伙伴”,例如表达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去美元化”等。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阿根廷:政治姿态上,阿根廷总统哈维尔·米莱常被认为是典型的“川粉”(特朗普支持者);但在对外经济与贸易层面,又与中国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这正体现了拉美在多重压力下的策略性摇摆与模糊。
我认为,这种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阿根廷。巴西总统卢拉、智利总统博里奇等拉美领导人,也经常表现出类似的两面性。例如,2023年博里奇访美时公开表态,表示要与美国共同捍卫民主价值;但三个月后,他又访问中国,并签署了一个约50亿美元的锂矿协议。
拉美这些做法是否就是所谓的“东食西宿”——两边都要,最大化利益?或许未必只是出于战略利益的算计。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拉美长期处在西方大国所呈现的多样化“法律样貌”之下,它必须不断思考中国隐藏的政治意图到底是什么?中国是不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把拉美视为“后院”的强权?还是说,双方能够产生一种不同于历史经验的、新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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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月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与哥伦比亚总统佩特罗在白宫举行会晤,两人相谈甚欢。而佩特罗此前曾多次批评美国把拉美当作“毒品战争前线”和“安全缓冲区”。图源:路透社
因此,我认为中国今天面对的“法律样貌”挑战,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
首先是历史投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时,往往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拉美看来,中美两国都拥有足够的力量、意志和资源,可能成为帝国主义国家。他们担心的问题是:中国会不会回到19世纪英国那种路径,激活拉美的殖民记忆?比如,通过贷款控制基础设施,再通过基础设施控制资源,进而形成对国家的控制?这种压力恐怕不是中国简单解释“我们承诺不会这样做”就能缓解的。
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的维权悖论。中国企业常常觉得自己很“冤”:投资过去后,动不动就被国有化;劳工法对劳工利益的保护被认为过度;罢工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国有化后资产拿不回来。按理说,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BIT)后,你应当能够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但即便如此,对方仍然可能觉得你是在通过仲裁手段“威胁”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拉美人联想到:伦敦的仲裁庭当年是如何与拉美“做生意”的。在条文上,仲裁当然可以严格依据条款裁决,但拉美人可能会认为,条文本身就是你凭借经济优势对我进行霸凌的工具。
为了应对这些情况,中国企业往往采取“两条腿走路”的策略:一方面走仲裁/争端解决程序,另一方面在本地进行政治游说。但你会发现,仲裁这条路常常“作用不大”,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对方认为程序时间很长,他们未必配合,而且由于中国是大国,他们可能觉得你在“欺负我”。第二,即便你决定持续推进争端解决,也会遇到现实困境。你很少能完全由中国律师全程主导、包揽一套完整的国际争端程序,最后往往还是在一个被认为“由美国人控制、按美国程序运作”的框架下推进。这反而会加剧不信任:你看,你还是在美国人控制的体系里,用美国人的程序来对付我。
但如果你选择不维权,另一个问题便随之而来——对方可能会觉得,那继续国有化,反正中国也无计可施。所以,挑战就在于此:你既要维护正当权益,又要避免被负面解读为回到19世纪的“列强逻辑”。
第三个挑战是所谓“模式”层面的挑战:如何定义中国模式。在中国自身的叙事中,我们常把对外投资理解为“一带一路”等框架下的新型国际发展模式——一种摆脱西方主导的经济自主路径。
但如果我们查看过去几十年的英文文献,西方对“中国模式”的解读往往偏向负面,甚至已经形成一套精炼的、有一定学术界共识的概念体系。例如:“监控资本主义”、“数字殖民主义”以及“开放型威权主义”。这些概念通常被宣称为“学术中立”,但问题在于:面对这些已经使用了多年的标签,并且配套了丰富理论体系的叙事,中国有什么概念可以去对冲它们?
我们常提出的并不是与之对等的“概念”,而是“一种愿景”,即“我们要做什么”。但当你面对西方,或面对拉美国家解释自身行为模式时,你会发现,那些已经流通多年的判断早已内嵌在他们的认知中,并且配套着一整套叙事与理论。这点很现实,我们很难在英文中找到一个全部正面意义的短词组来描述“中国经济模式”,几乎在所有这些词组中都会夹带一个负面词,例如,“自由化”往往会接上“专制主义的自由化”或“被控制的自由化”等等。
这意味着,我们还没有建立出一种真正能够被信任的“法律样貌”。你到底带给拉美人的中国法律是什么?你到底是在输出一种什么样的“资本主义”?是“技术资本主义”、“监控资本主义”,还是另一种东西?我们还没有把这一点说明得足够清晰。
六、如何塑造中国的“法律样貌”?
基于这种情况,我个人认为,我们可能需有五个塑造“法律样貌”的目标:
首先,我们要成为区别于西方世界的“主权合作者”。换句话说,我们不是要用经济霸凌来取代对方的主权判断——要反对19世纪英国式以及20世纪初美国式的压制对方主权、压制对方法律人格的形象。
在这里,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所谓的监管权保留。特别是当东道国因公共政策调整时,这种调整不应轻易被认定为“间接征收”。因此,在双边协议里,尤其是在劳工标准、环境标准、公共卫生标准、金融监管标准等方面,可以明确这些政策领域的调整不受仲裁管辖。
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引发担忧:投资后,对方会不会滥用这些标准,实施事实上的征收?但如果想树立一种“尊重主权”的法律样貌(这一部分恰恰也是我们当年吸收外资时所希望对方尊重我们的地方)就有必要这么做。而且我们也要看到:投资仲裁条款未必能真正发挥作用;你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往往是后面我会提到的——你要让规则进入这些国家,形成某种共同的、相似的规则体系。
第二,成为负责任的投资者。这一点我们讲得很多:企业投资过去后,要尊重当地文化与制度安排,建立沟通与协商机制。
第三,我认为要推动示范法,把我们对规则的理解输出到这些国家。这种输出可以是“润物细无声”的。
我们在数字领域经常讲一个笑话:数字领域里,大家用得最多的“示范法”往往是欧洲的(类似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这样的规则体系)。为什么欧洲标准能被广泛采用?就是因为它的法律样貌很好。那么,我们能不能也以一种不被视为威胁的方式,把我们对规范的理解输出,让拉美国家更愿意主动拥抱与接受?这可能是我们需要做的一件事。
第四,继续坚持平等伙伴的定位,而不是附加政治条件。尤其要把政治条件与商业规范区分开来,避免把经贸合作完全价值化、阵营化。
第五,成为可信的承诺者。要定期回头检视我们对拉美的承诺能不能实现。可能部分人觉得“签谅解备忘录(MOU)”最重要,签完以后执行就慢慢来。但实际上,承诺必须是可落实的、能让对方获得“收获感”的。这样,你的法律样貌才不会是“开空头支票”。
*以上内容由编辑根据嘉宾现场发言记录整理,内容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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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岳教授在研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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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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