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刑法的构成要件
侵害的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诈骗方法就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为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要具有非法占用集资款的目的
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诈骗10万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金,如果诈骗金额达到100万以上,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万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注意,计算的标准以行为人实际骗取金额进行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该扣除,行为人为实施诈骗行为而支付的中介费,广告费,手续费等不应扣除。
三、该罪定罪的核心
客观上要具有诈骗的手段,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从辩护的角度看,集资诈骗罪最主要的辩点就是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有一个较为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且多以单位名义实施,参与实施人员众多,并不是每个成员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解释》第七条第三款明确,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辩护可以以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切入点,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行为人有持续还款,积极处置资产的行为,或有完整的财务记录,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真实,都可间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而最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总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依行为人口述而得知,还要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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