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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妻子在丈夫不知情情况下,私自抵押个人名下、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贷款,丈夫起诉银行,要求确认妻子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抵押夫妻共有房产,构成无权处分,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银行负有严格审查、核实抵押人婚姻状况的义务,裁判原文:
商业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审查抵押物权属时,应当预见婚姻状况对共有财产处分权的影响,并负有严格审查义务。
即使申请表中“离婚未再婚”为抵押人声明的内容,但银行仅依据抵押人单方声明即认定其有权单独处分房产,未通过核查离婚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等途径核实抵押人婚姻状况以审查抵押物权属,导致抵押人配偶作为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未获保障,该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法》关于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的规定,应认定银行在办理案涉抵押贷款业务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故本案难以认定银行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故抵押人配偶有权请求注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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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荣律师团队:认同深圳中院裁判观点!
-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贷款银行的“审慎经营原则”,贷前调查中的抵押物权属审查是该原则的核心要求。
- 如本文案例,实践中部分银行只看产证,只要求产证人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不核实其真实婚姻状况和抵押物是否存在共有人的事实,深圳中院该案例旗帜鲜明表达观点:有婚史个人名下房产抵押,银行审查义务不能止步于抵押人的个人声明,而要进行婚姻状况的核实:通过核查结婚离婚证、户口本、征信报告等途径,核实抵押人的婚姻状况,以审查抵押物是否存在登记权利人之外的其他共有人。
-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权处分签署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只是抵押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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