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安全运行,是守护公众出行平安的底线。然而,当行人途经看似完好的窨井盖,却因设施老化失修不幸受伤 。因公共设施维护不当引发人身损害的责任应如何界定?为排查健康风险产生的检查费用是否属于合理赔偿范围?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孕妇因窨井盖塌陷受伤的责任纠纷案件,经审理依法判令公共设施管理方承担全部责任,既厘清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边界,也向社会敲响了公共设施安全管理的警钟。
窨井盖“伤人”引发的赔偿纠纷与责任界定
2025年7月13日,孕26周的韦某沿辖区街道人行道正常通行时,不慎踩中一处老化破损的窨井盖,井盖破碎塌陷,致使韦某左脚瞬间陷入井中,身体失衡摔倒,左小腿划伤。
事故发生后,因担忧自身伤情及腹中胎儿安危,韦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与治疗。医生对其小腿伤口进行了清创、消毒及包扎处理。同时结合韦某孕期特殊情况,为腹中胎儿进行了检查。经综合诊断,韦某左小腿皮肤挫擦伤,需要定期门诊换药。截至阶段性治疗结束,韦某累计支出医疗费近2300元。
事后,韦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窨井盖管理方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韦某遂将窨井盖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元。
庭审中,窨井盖管理方提出抗辩:其一,韦某未能提交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佐证自身受伤与踩中窨井盖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二,韦某为检查腹中胎儿产生的相关费用,并非本次摔倒损伤直接引发的必要医疗支出,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基于以上两点,管理方认为韦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不应予以支持。
那么,窨井盖“伤人”后,赔偿争议与责任界定应如何厘清?
法院:地下设施侵权适用过错推定,管理方需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窖井盖的管理维护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韦某因摔伤支出的孕检费用,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规定,依据韦某提交的事故现场受伤照片、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清晰还原“踩中窖井盖摔倒”的全过程。管理方答辩“已将铁制井盖更换为硬塑井盖、接到反映后已及时修复”等表述间接印证案涉井盖曾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韦某所述事实与事情经过相符,窨井盖管理方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反驳,因此,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责任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明确窨井设施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原则的立法初衷,在于平衡公共设施管理方与普通公众的权利义务,管理方对公共区域内的窨井盖负有天然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时修缮等法定义务,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更是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的基本社会责任,管理方若对此无法举证,则推定存在过错。案涉窨井盖位于公共区域,管理维护单位对其负有直接的管理维护义务,庭审过程中,窨井盖管理方未能提交任何巡查记录、维护台账、安全警示设置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全面履行管理职责,足以认定其存在管理疏漏。因管理疏漏导致窨井盖破损失修,最终造成韦某摔倒受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窨井盖管理维护单位应对韦某的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孕期孕检费用的赔偿合理性,法院认为,韦某受伤时正处于孕期,胎儿的健康权益与母体安全紧密相关,这一特殊身份决定了其摔倒后的防护与检查需求不同于普通受害人。韦某遵医嘱进行孕检,核心目的是排除摔伤可能对胎儿造成的潜在风险,既是对自身健康的保障,更是对胎儿生命权益的审慎呵护,该行为完全符合常人的生活常理与对生命健康的基本重视,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因此,该孕检费用系因本次窨井盖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衍生损失,并非“额外支出”,与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具有同等的赔偿属性,理应纳入合理损失范围。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窖井盖管理维护单位赔偿韦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孕检费用等共计3653元。
法官说法:厘清井盖管护责任,守护群众“脚下安全”
公共设施是城市运行的“毛细血管”,窨井盖的管理维护绝非细枝末节,而是管理单位必须扛牢的法定责任与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公众出行安全筑牢坚实“法律防护墙”。
当窨井盖等地下设施因隐患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方需举证证明自身已尽到全面的巡查、排查、修缮及警示义务,若无法举证,则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裁判导向,旨在督促管理单位需将安全管护责任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让每一处窨井盖都能成为守护群众脚下安全的“安心盖”。
孕妇作为特殊群体,其身体损伤与胎儿安全紧密关联,理应获得更周全的司法保护。本案认定孕检费用属合理赔偿范围,正是考量到孕期摔伤的特殊风险,尊重了受害人对自身及胎儿健康的审慎呵护,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体恤以及对生命的敬畏。
本案的实践不仅明确了公共设施管理的责任边界,也彰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唯有管理方恪守职责、司法机关精准护航、社会各界协同发力,方能让“脚下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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