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重建的5间房屋及大棚等附属物因无合法产权来源,只能“先补偿村集体再转支付至原告”?街道办事处对此也无需承担补偿职责?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在浙江省q市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租赁、转让等渠道取得的房屋被街道办判定为“取得不合法”,进而对其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不利的答复。
那么,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租赁、转让等取得的土地和房屋当真没得补偿吗?法院又将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取得不合法”就不需要补偿了?《土地管理法》可不是这么解读的】
委托人盛先生早在2003年12月即通过签订转让协议,从肖先生二人手中得到了浙江省q市某村的600平方米集体土地、房屋及大棚。
2008年委托人曾向县规划局申请对涉案房屋维修加固但未获批准,此后便将原有的5间房屋拆除重建。委托人一家在此地居住生活,并开办了废金属收购部。
2023年11月,涉案片区被纳入某国道改建工程项目范围内,街道办曾多次就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与委托人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
据委托人所称,2024年8月起,街道办对涉案房屋周边地面及附属物实施破坏和拆除,致使委托人的房屋出现开裂和下沉,基本失去了居住和经营使用功能。
此期间,还曾发生过委托人被工作人员强行控制按压在地,造成其数小时的意识不清等对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威胁。
2025年1月,委托人向街道办邮寄《征收补偿(赔偿)申请书》,要求其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因征收造成的损失及其间的人身损害予以征收补偿或赔偿。
街道办在签收上述材料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经县政府2025年6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街道办才在2025年8月作出《关于盛xx申请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答复》,告知其取得涉案房屋的途径不合法,已通过将补偿支付给村集体的方式给予了盛先生补偿等内容。
盛先生在收到上述《答复》后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指导下,向浙江省q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街道办所作《答复》,并责令其履行补偿职责,对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
【对无证房屋只能将补偿支付给村集体?法律适用完全错误】
本案于2025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街道办坚持其在被诉《答复》中的主要观点,辩称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等“取得不合法”。
涉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上世纪90年代初始建造时即未经审批,2003年原告盛先生受让房屋,但其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通过出资转让取得原有房屋本就不合法。
况且,2008年原告又在未得到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有房屋拆除重建,其当下的被征收房屋就更加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街道办进一步答辩称,在征收项目启动后其多次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未果,因而将包括涉案5间房屋、大棚等附属物的评估补偿费40余万元支付至村集体账户,村集体已函告原告上述补偿情况,但原告至今未作出积极响应。
据此,街道办认为其作出的《答复》已履行了补偿职责,原告盛先生提出的补偿诉求无事实及法律政策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被告街道办的答辩恰恰证明其一系列处理完全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未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本案中,被告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涉案房屋尽管未办理产权证,但绝不意味着委托人因此丧失补偿权益。
街道办本应依法予以处理后,将本案交由县级政府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对其中哪些应补、哪些不应补给出明确答案,而不是像本案中这样错误地将补偿利益全部支付给村集体,得出“先补偿村集体再转支付至原告”才能保障原告补偿权益的错误认知。
故此,被告街道办应当就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问题与原告全面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移送县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而对于原告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被告街道办也应当在《答复》中同时给予回复,而不是将其遗漏。
【案件结果】
2026年1月6日,浙江省q市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5)浙0825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事处于2025年8月作出的《关于盛xx申请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答复》,责令被告在60日内对原告的征收补偿申请及人身损害赔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
【律师提示】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街道办的两个错误认知十分具有典型性:一是盲目认为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及附属物不具有合法性,进而无权得到任何补偿,却忽视了法律对“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的明文规定,进而导致自身未履行补偿职责;二是盲目认为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因而在房屋及附属物能否得到补偿不明的情况下将所有补偿利益打给村集体,事实上这完全不能算作征收方已履行了补偿职责。
同时,街道办虽口口声声原告盛先生的房屋“取得不合法”,却仍与其反复协商补偿事宜,可见其真实认知中补偿利益就应当归盛先生所有。
本案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及产权归属较为复杂,这恰恰是被征收人依法救济权利的有利条件,后续进展也十分值得关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