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号下午,武汉一个小区入户大厅里,三岁小孩房某某被一辆没熄火、没拔钥匙、没拉手刹的送水三轮车撞倒,抢救两天后走了。警察说不构成犯罪,街道说妈妈看孩子不牢是主因,可事情真就这么简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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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地方是单元楼进门第一道口,不是马路,也不是停车场,是每天老人买菜、孩子跑来跑去、快递员穿行的公共空间。小区墙上贴着“人车分流”,可这辆三轮车硬是开了进来,还停在大厅正中间。没人拦,没人劝,也没个围挡或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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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过资料,电动三轮车国家早就不当非机动车管了,归类是机动车。既然是机动车,那停车就得按机动车来——熄火、拔钥、拉刹、观察四周。一个72岁的送水工,车停好就走人,连后视镜都没看一眼。他可能觉得就几秒钟,不会出事,可三岁孩子哪懂什么是危险?
小孩身高不到一米,三轮车把手离地一米一,他得踮脚才够得着。要是车真的正常,光摸一下根本不可能启动。可它动了,还冲出去撞人。说明不是孩子手太重,而是车本身有毛病:可能是刹没拉紧,可能是坡道没注意,也可能就是设计上没锁止功能。这些事,一个老人未必清楚,但物业不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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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陈女士当时在旁边,没一直牵着孩子。这确实有疏忽,孩子小,不懂躲车,监护责任跑不掉。但把整件事全压在她一个人身上,就像说“家里着火了,怪孩子碰了打火机”,却不管煤气阀没关、烟感器坏了、楼道堆满杂物一样。
物业到底做了啥?摄像头拍不到大厅角落,送水车常年随便进,连块“车辆禁入”的牌子都没有。《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明明白白,公共场所管理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不是讲情分的事,是法律划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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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了几个法院判例,类似情况基本没一个判监护人全责的。上海有个案子,小孩碰了商场观光车,法院让物业赔了35%,司机赔45%,家长自己担20%。广州那个货梯没锁住,孩子滑进去,物业也赔了。为啥?因为危险源不只一个,责任也不能只由最弱的那个扛。
这事背后还有点扎心的现实:送水工七十二岁,干的还是爬楼送桶装水的活。小区没设专用卸货区,没配电动搬运工具,只能靠人推三轮车到处跑。老人图省事不熄火,物业图省事不拦车,最后出事,孩子成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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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视频里,车动之前三秒,孩子刚走到车旁,送水工背对着,正在跟人说话。大厅门口有光,但拐角那块黑着。物业说盲区没法全覆盖,可业主交的物业费里,安防这块写得清清楚楚。钱花哪了?
有人说,这案子走民事起诉太慢,家属等不起。可刑事不立案,不等于没人该赔。法院真审起来,车主、物业、甚至三轮车厂家都可能被拉进被告席。责任怎么分,得看证据,不是靠谁嗓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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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辆三轮车现在还在交警队扣着。车钥匙还在里面插着,刹车踏板软得像没力。技术鉴定还没出结果,但有些问题不用等报告也能想明白:为什么允许机动车开进孩子天天跑的大厅?为什么没人规定送水车必须停在指定位置?为什么监控偏偏漏掉最关键那三秒?
孩子的手确实碰了把手。
可那把手,本就不该在那儿。
那车,本就不该停那儿。
那人,本就不该甩手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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