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黑龙江大庆市民王女士向大庆晚报反映,自己的快递被驿站代签收导致丢失,被告知“超时未取,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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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女士讲,去年10月,福建朋友给她寄了一个快递,由于自己当时出差在外地,没有及时取件。今年1月份,她回到大庆后,突然想起那个还未取的包裹。王女士按照短信通知,来到了位于万宝一区“一家美超市”内的快递驿站,给工作人员出示了取件信息。工作人员查询后表示,快递已经不在驿站,由于时间太久,现在在哪他们也不确定。并告诉王女士,快递三日内未取将会被代签收,签收后保管一个月,超时未取快递遗失的,驿站不负责。王女士表示,不能接受驿站的说法。她说:“驿站先是通过手机短信给我发送了取件码,几天后又给我发一条信息,说把我的快递代签收了,整个过程中没有人与我沟通,我也没有让其帮我代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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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万宝一区“一家美超市”内的快递驿站看到墙上贴的“取件通知”:“快递三日未取系统将自动签收,无法拒收!超过一个月未取,快递遗失本店概不负责。”针对王女士的快递,驿站工作人员表示,时间太久无法查找。王女士将此事反映到圆通速递客服,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未经快递主人同意,快递点是不可以私自签收快递的,工作人员登记了王女士的信息,表示会帮助查找。针对此事,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的王帆律师表示:如果快递点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签收,没有将快递交到当事人手中,视为未完成合法交付,风险未转移,快递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快递驿站粘贴的“取件通知”,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声明,不能免责。
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一案一论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快递驿站承担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必须由收件人当面验收,驿站作为服务方,有妥善保管和准确交付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单方面告示将责任甩锅给消费者。
另外,这个条款排除了收件人的主要权利。
王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要求驿站安全保管并亲自签收快递的权利。
驿站在未电话沟通、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签收,并以超时为由拒绝赔偿,实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剥夺了王女士的验收权和索赔权。
所以,驿站张贴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声明。即便快递真的丢失,驿站和快递公司也不能以此免责,必须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真要闹上法庭,法院根本不认,该赔多少还得赔多少
(零度时评综合环球网、头条号作者@一案一论)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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