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社交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相识愈发便捷,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在悄然滋生。感情本应真诚而美好,然而当“恋爱”被别有用心者当作牟利工具,甜言蜜语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网络恋爱引发的诈骗案件。
2024年11月,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与被害人程某相识,双方在短时间接触后确认恋爱关系。
随着感情的“升温”,刘某逐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程某求助。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刘某先后编造其家人看病急需用钱、需要偿还房贷等理由,多次向程某借款。基于对恋爱关系的信任,程某未加核实,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刘某转款。短短数月内,程某累计向刘某转账人民币10万余元。
上述钱款并未用于刘某所称的“急用事项”,而是几乎被其全部挥霍。程某多次催要无果,遂选择报警。最终,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人对类似案件心存疑问:“双方已经确认恋爱关系,借钱算不算你情我愿?为何会构成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司法实践,诈骗罪通常具备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一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是骗取的财物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
回到本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自身并不存在所谓“家人看病”“急需还贷”等事实的情况下,仍反复编造理由向程某索要钱款,显然属于虚构事实。同时,其在取得钱款后将全部赃款挥霍,且从未产生偿还意愿,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程某正是基于对恋爱关系的信任,在错误认识下向刘某转账,财产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恋爱关系并不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感情可以解释信任的来源,但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只要行为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并非个案,其背后折射出的风险,值得每一位网络社交参与者深思。
其一,从被害人的角度看,信任需要边界。网络交友、网络恋爱并非原罪,但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必须保持足够的理性。尤其是短时间内频繁以“急难理由”索要钱款的情形,更应提高警惕。感情可以真诚,但防范意识不能缺位。轻信他人、忽视核实,很可能让善意被不法分子利用,最终付出沉重代价。
其二,从行为人的角度看,感情不是“免责通行证”。现实中,有人错误地认为恋人之间“借钱不还只是道德问题”,甚至抱有侥幸心理,将欺骗行为包装成“感情纠纷”。这种认识是危险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本质上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一旦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便不再是私下纠纷,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其三,从社会层面看,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任何利用他人信任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规制。依法打击此类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社会诚信秩序的维护。
感情可以让人柔软,但法律必须保持刚性。恋爱关系中最动人的是真诚,最可怕的是欺骗。对普通公众而言,既要珍惜情感,也要敬畏法律,更应清醒认识到,任何披着“感情”外衣的违法行为,终究难逃法律的审判。
来源丨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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