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65%股权,怎么一审就没了?”
2023年,当陈某拿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整个人如遭雷击。这份判决认定他与梁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要求将已经登记在自己指定代持人名下的股权回转给梁某。要知道,这笔股权对应的是一家持有核心地块的公司,背后是6000多万的债权,是他追讨了近十年的欠款保障。
从“股权在手”到“两手空空”,陈某陷入了绝望。而这场看似毫无胜算的股权大战,最终在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宇律师的介入下,实现了惊天逆转。
这不是一场简单的借贷纠纷,而是一场牵扯十年融资、七年警方调查、几千页证据笔录的“股权大戏”。背后藏着企业家融资的无奈、股权担保的法律陷阱,更藏着律师用专业打破困局的硬核逻辑。今天,我们就跟着何宇律师,揭开这场“空手套白狼”式股权纠纷的真相,看懂股权让与担保这把融资“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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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融资牵出6000万欠款,股权“抵债”成最后约定
故事的起点,要回到2000年代。
企业家梁某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求,开始向陈某寻求融资。从最初的小额拆借,到后来的大额资金支持,双方的借贷关系一晃持续了十几年。“那个年代的企业家融资,很多时候靠的是信任。”何宇律师在回忆案件背景时提到,“没有那么多规范的合同,往来款项也比较零散,大家觉得‘人靠谱’比什么都重要。”
这种基于“诚信”的合作,在资金往来简单时并无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借贷金额越积越多,双方的账目也变得错综复杂。直到2013、2014年前后,两人终于坐下来进行了一次全面结算。经过核对,梁某确认仍欠陈某6000多万元。
“写了欠条之后还要还钱,不能写了欠条就拉倒了。”何宇律师笑着说,这是所有债权人的共同顾虑。陈某也不例外,他知道仅靠一张欠条,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而梁某当时虽然负债,但名下控制着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名下还有一块极具价值的土地——这成了陈某唯一的“定心丸”。
经过协商,梁某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将自己持有的该公司65%股权,转让给陈某指定的两个人(名义股东),作为6000万欠款的担保。双方约定,等梁某还清欠款后,陈某再将股权转回给梁某。
“当时大家可能都没有‘股权让与担保’这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实际上达成的是这样的合意。”何宇律师解释道。随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甚至有律师参与了协议起草,并且顺利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陈某以为,有了股权作为保障,6000万欠款总算有了着落。
但他万万没想到,这只是这场股权大战的开始。
股权变更后没多久,梁某突然反悔了。2014年起,梁某向警方报案,声称自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被陈某“拿枪威胁”,属于受胁迫的无效民事行为。“警方也很尽心,调查了7年,找了很多人取证,最终还是没有找到任何胁迫的证据。”何宇律师介绍,警方经过详细调查,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是梁某自愿签署,协议内容也经过了专业律师把关,梁某当时并未第一时间报警,事后的报警也缺乏有效证据支撑。同时,警方核查了双方公司的财务往来,确认了欠款事实的存在。最终,警方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刑事途径走不通,梁某转而寻求民事救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陈某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理由是陈某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实质是借贷关系,股权转让属于“流质契约”,违反法律规定。这一次,梁某赌赢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与梁某之间并无真实的股权转让合意,陈某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的行为本质上是“以股权抵债”,属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因此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应当回转给梁某。
“一审判决下来,陈某真的是欲哭无泪。”何宇律师回忆道,“他本来以为股权在手,债权有保障,结果一下子回到原点,不仅股权没了,6000万欠款的追讨也变得遥遥无期。”因为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极高,需要提供完整的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而陈某与梁某的借贷关系持续了十几年,往来款项零散,很多交易缺乏规范的书面凭证,要想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完全举证,难度极大。
就在陈某陷入绝境时,他找到了何宇律师。此时,距离二审开庭已经不远,留给何宇律师团队的时间非常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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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几千页笔录,律师重构案件的“法律事实”
“律师的核心角色,是用证据讲故事,但首先要把证据搞清楚,把法律事实重构出来。”何宇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给团队定下了工作方向。他所说的“法律事实”,与陈某口中的“客观事实”有着本质区别。客观事实是双方真实发生的借贷、股权转让过程,但法律事实需要有证据支撑,有法律逻辑串联,才能被法院认可。而陈某当时最缺的,就是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思路和证据链条。何宇律师团队的工作,从三个维度全面展开:
(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吃透每一个细节
何宇律师首先要求陈某完整还原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从最初的借贷起因、每一笔款项的往来,到结算过程、股权转让的协商细节,再到梁某报警、一审诉讼的全过程,都要毫无保留地说明。“只有知道了全部客观事实,我们才能判断哪些细节有证据支撑,哪些细节需要补充证据,哪些细节是案件的关键突破口。”
在沟通中,何宇律师捕捉到了一个关键信息:陈某与梁某在协商股权转让时,曾明确提到“等钱还清了就把股权还回来”。这个细节,成了后续案件定性的核心依据。
(二)深挖几千页侦查笔录,寻找证据突破口
警方长达7年的调查,虽然没有认定“胁迫”事实,但留下了几千页的侦查笔录。这些笔录涉及梁某公司的财务人员、陈某的财务人员、双方的关联人员等多个证人,是最原始、最全面的证据材料。
“我们团队花了整整一周时间,把这几千页笔录逐字逐句地吃透。”何宇律师说,“要从每个人的陈述中,寻找相互印证的部分,发现矛盾的地方,提炼出对我们有利的关键信息。”通过梳理笔录,何宇律师团队发现了多个重要线索:
1.梁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笔录中,多次确认了公司与陈某之间的长期借贷关系,以及最终结算后仍欠6000多万元的事实;
2.参与股权转让协议起草的律师在笔录中提到,当时起草协议时,双方确实提到了“股权作为担保”的意图;
3.梁某在警方询问时,曾多次改口,关于“被胁迫”的陈述前后矛盾,缺乏可信度。这些线索,为后续的案件定性和举证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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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找准适用法律的“症结点”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无效,核心是把这个行为定性为‘流质契约’,但实际上,这是一种合法的‘股权让与担保’。”何宇律师指出了一审判决的关键错误。
所谓“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债务清偿后,股权应当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若债务未清偿,债权人可以就股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而“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因违反担保的本质而被法律禁止。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股权让与担保的目的是“担保债务履行”,而非“转移股权所有权”;而流质契约的核心是“债务不履行则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何宇律师团队认为,陈某与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股权让与担保的构成要件:
1.双方存在真实的6000万借贷债务;
2.梁某将股权转移至陈某指定的名义股东名下,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这是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要件);
3.双方有“债务清偿后返还股权”的合意,并非约定债务不履行则股权归陈某所有。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已经明确认可了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这意味着,只要能够证明双方的行为构成股权让与担保,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非被认定为无效的流质契约。
“找准了这个法律定性的症结点,整个案件的辩护思路就清晰了。”何宇律师说,“我们二审的核心策略,就是说服法官认可本案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而非一审认定的流质契约。”
二审逆袭:举证责任转移,债务人需证明“已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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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了辩护思路后,何宇律师团队围绕“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主张,制定了详细的二审诉讼策略。
(一)提交关键证据,证明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意
何宇律师团队将梳理出的警方笔录、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的聊天记录(涉及“还清欠款返还股权”的内容)、财务往来凭证等证据,整理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提交给二审法院。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为6000万债务提供担保,而非进行真实的股权转让。
(二)援引会议纪要,明确法律适用
何宇律师在二审庭审中,详细阐述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并援引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指出一审法院将股权让与担保错误认定为流质契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九民会议纪要之所以认可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是因为它符合担保的本质,能够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有明确的规则来规范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何宇律师在庭审中强调,“本案中,陈某并未主张债务不履行则股权归其所有,而是同意在债务清偿后返还股权,完全符合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定。”
(三)本主张举证责任转移,将压力给到债务人
这是何宇律师团队最关键的诉讼技巧。在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中,股权回转的前提是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因此,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将“是否还清欠款”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债务人梁某。
“如果是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在债权人,需要债权人证明借款事实和欠款金额;但在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既然债务人主张股权回转,就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何宇律师解释道。
而梁某显然无法证明这一点。他虽然声称已经还清欠款,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还款凭证;相反,陈某提交的财务往来记录、警方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都能证明6000万欠款并未清偿。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何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陈某与梁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合法的股权让与担保,并非无效的流质契约;梁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清偿6000万欠款,因此其要求股权回转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场历时多年的股权大战,以陈某的全面胜诉告终。陈某不仅保住了手中的65%股权,更获得了通过股东身份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抓手。
名义股东不是“背锅侠”,债权人也不能“越界”
这场6000万股权大战的背后,是企业融资中常见的股权让与担保模式。很多企业家对这种担保方式既熟悉又陌生,在实践中容易陷入法律陷阱。结合本案,何宇律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与适用场景
“九民会议纪要明确认可了股权让与担保的合法性,这是一种法律许可的融资担保方式。”何宇律师强调,在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融资渠道有限的情况下,股权让与担保为很多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路径。
适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缺乏传统的抵押财产(如房产、土地),或者抵押财产变现能力差,无法通过银行贷款等传统方式融资;而投资方看中企业的股权价值,愿意以股权让与担保的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如果一个投资人能够看中你的股权,说明你还能融到资;如果连股权都看不中,可能你就融不到资了。”何宇律师说,股权让与担保没有绝对的好与坏,关键在于企业是否真的有融资需求,是否诚信履约,是否清楚其中的法律风险。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边界
本案中,陈某指定了两个人作为名义股东持有股权,这就涉及到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权利义务划分问题。
“在股权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是债权人指定的人,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但实际股东仍然是债务人(梁某)。”何宇律师解释道,名义股东的核心权利是“持有股权作为担保”,核心义务是不得擅自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得随意处分公司财产。
具体来说:
1.名义股东不能主动要求变更公司的经营决策、变卖公司资产来实现债权,否则可能构成对实际股东权利的侵害,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仍然由实际股东负责,公司的盈亏也由实际股东承担;
3.名义股东在需要配合签署相关文件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配合义务,但有权对文件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损害自身权益和担保目的。
“名义股东不是‘背锅侠’,也不是‘甩手掌柜’,要清楚自己的权利边界,避免因越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何宇律师提醒道。
(三)债权人的“红线”:不能变相成为股东
本案中,陈某在一审中之所以败诉,部分原因是他在股权持有过程中,产生了“争当股东”的倾向,一审律师也以“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作为抗辩思路,这与股权让与担保的本质相违背。
“股权让与担保的核心是‘担保’,而不是‘股权转让’。”何宇律师强调,债权人的核心目的应当是实现债权,而不是获得公司股权。如果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时,就试图以股东身份干预公司经营、侵占公司利益,不仅违背担保的初衷,还可能构成违约,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律师,我们要客观地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如果委托人坚持要‘越界’,比如明明是担保却非要主张股权归自己所有,律师应当谨慎考虑是否继续代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败诉的风险很高。”何宇律师说。
企业家融资避坑指南:除了诚信,还要做好这3件事
这场6000万股权大战,给所有企业家敲响了警钟。在人人注重规则、证据、法律的时代,单靠诚信履约已经不够,还要做好风险防控,才能在出现纠纷时占据主动。结合本案的经验教训,何宇律师给企业家提出了三点核心建议:
(一)做好债权债务的证据保存
“无论是借贷关系还是担保关系,证据都是关键。”何宇律师强调,企业家在进行融资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方式等核心条款;每一笔款项往来都要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保留好转账记录;在协商过程中,重要的沟通内容(如微信聊天、邮件、会议纪要等)也要妥善保存。
“本案中,如果陈某和梁某在协商股权让与担保时,签订了明确的担保协议,而不是简单的股权转让协议,一审就不会出现法律定性的争议。”何宇律师说,证据保存不仅是为了应对可能的纠纷,也是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后续扯皮的重要手段。
(二)规范集体自治,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如果选择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方式,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下核心内容:
1.担保的债务金额、履行期限;
2.股权的具体情况(如股权比例、对应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时间和方式);
3.债务清偿后股权返还的条件和流程;
4.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包括是否需要配合公司经营、配合签署文件的范围;
5.违约责任,比如债务人逾期还款的责任、名义股东越权行为的责任、债权人干预公司经营的责任等。
“约定越详细,后续出现纠纷的概率就越低,即使出现纠纷,也有明确的依据来解决。”何宇律师说。
(三)重视律师的专业意见,提前规避风险
“很多企业家靠着商业敏锐度打造了自己的商业帝国,但对法律风险不够重视,觉得‘凭着诚信就能解决一切问题’。”何宇律师感慨道,这种想法在现在的商业环境中已经行不通了。
企业家在进行大额融资、股权交易等重要商业行为时,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合同条款、梳理法律关系、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方案,避免因法律知识欠缺而陷入被动。
“本案中,如果陈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就咨询律师,明确约定这是股权让与担保,而不是简单的股权转让,就不会经历一审败诉的波折。”何宇律师说,“律师的专业意见,不仅能帮你应对已经出现的纠纷,更能帮你提前规避未发生的风险,这才是最有价值的。”
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交锋中及时调整策略
回顾这场逆袭之战,何宇律师认为,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不仅在于专业知识的储备,更在于在庭审交锋中及时调整策略的能力。
“律师就像即兴演讲者,不仅要提前准备好稿子、证据和思路,还要随时应对对方的变化。”何宇律师说,在本案的二审庭审中,对方律师坚持认为“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时候如果仍然坚持“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就会陷入对方的逻辑陷阱。
而何宇律师团队及时调整策略,放弃了“股权转让有效”的抗辩思路,转而主张“股权让与担保合法有效”,既避开了对方的锋芒,又找准了案件的核心法律关系,最终说服了法官。
“在庭审中,要认真倾听对方的观点,分析对方的逻辑漏洞,同时反思自己的思路是否有遗漏。如果对方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就要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而不是固执己见。”何宇律师说,“法官是听众,你要让法官听懂你的逻辑,认同你的观点,这就需要灵活调整,而不是照本宣科。”
这种灵活调整的能力,源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以及多年庭审经验的积累。而这,也是何宇律师从法院离职后,十年律师生涯中一直坚守的职业准则。
规则时代,诚信+法律才是最好的“护身符”
这场6000万股权大战的落幕,不仅是一个案件的逆袭,更是对商业规则的一次重申。在人人注重规则、证据、法律的时代,企业家的成功不仅需要商业敏锐度和诚信履约的态度,更需要对法律风险的敬畏之心和防控意识。
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合法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路径,但也暗藏风险。只有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做好证据保存、重视专业律师的意见,才能让这种融资方式真正为企业服务,而不是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何宇律师说:“在诚信履约之外,更要考虑不诚信的时候怎么办。这才是法律的价值所在——它不仅保护诚信者的权益,更能在出现纠纷时,为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对于企业家而言,诚信是立身之本,法律是护身之符。只有将诚信履约与法律风险防控相结合,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行稳致远,避免陷入“到手的股权又飞了”的困境。而对于律师而言,每一个案件都是法治世界的明珠,只有用专业、细致、灵活的服务,才能让这颗明珠绽放出公平正义的光芒。
这场6000万股权逆袭记,既是一次法律实践的生动案例,也是一次对商业规则的深刻诠释。愿所有企业家都能从中吸取教训,在融资路上少走弯路;愿所有律师都能坚守专业初心,用法律武器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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