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唐山劳动日报)
【问政内容】 请问个人如何合法饲养、繁育以及销售带有标识的小太阳、和尚、牡丹等鹦鹉?
【问政回复】 相关部门答复如下:
接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责令相关科室进行调查,经查,小太阳、和尚、牡丹(除桃脸牡丹外)鹦鹉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及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草字〔2022〕162号)规定,上述保护动物的人工饲养、繁育需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销售也需要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已经办理了上述两证的,可以合法饲养和销售,但销售对象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想要购买上述保护动物,需查证卖方有无上述两个证件,且买方自身应已经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如两项有一项不符,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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