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门口,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骑电动自行车的李老太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接触部位受损,李老太太受伤。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老太太无责任。经医疗机构诊断,李老太太伤情为左肘部、左腕部、腰部、右足等多处挫伤,伴左肱骨内侧髁撕脱骨折、面部损伤、牙震荡及牙折断。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老太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3.95万元。
庭审中,双方就误工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辩称,李老太太年逾六十且无固定工作,其误工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李老太太则提交了其经营理发店的营业执照,主张自身存在现金经营收入;同时提出,其日常承担家务劳动,事故导致其劳动能力受限、劳动价值减损,无法正常操持家务,该项损失亦应纳入误工费赔偿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的赔偿本质是对赔偿权利人因误工造成的实际收入减损或劳动机会丧失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予以填补。本案中,李老太太虽无固定收入,但其提交的理发店营业执照,能够证实其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拥有合法收入来源。与此同时,李老太太日常承担的照料子女、操持家务等家庭劳务,既为家庭成员正常的工作与生活提供了坚实保障,也实际减少了家庭聘请家政服务的相关支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不可替代的家庭保障功能,该部分劳动价值的减损,理应纳入误工费的赔偿考量范畴。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史金杰立足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核算各项赔偿数额,同时兼顾情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经调解,王某当庭向李老太太支付赔偿款2.2万元,本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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