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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位事业编的朋友向我咨询:他所在的登记式事业单位因政策调整被取消登记并解散,安置过程中发现单位已资不抵债,此前拖欠的工资绩效以及依法应得的赔偿金,是否可以要求主管部门支付?这一问题并非个例,在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的大背景下,不少职工都可能面临类似困境。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实操逻辑,本文对此展开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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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珍 北京德略律师事务所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事业单位不适用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并非企业单位,无论其性质是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都属于非盈利性法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是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接着,尽管事业单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但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修订)财政部令第108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清算。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三,对于类似情况下原事业单位的债务如何清偿,我们可以参考在司法判例中已经有过的一些判决。
第一份是赫章县人民法院 (2023)黔0527民初5894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之规定,本案中,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被撤销,但其被撤销前与原告签订的《XXX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完成XX内容,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向原告支付XX款。但因其已被撤销,XXX局作为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第二份是永登县人民法院 (2022)甘0121民初1469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分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之规定,本案中,XXX场虽已不存在,但原告与XXX场签订《XXX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双方约定向XXX场提供劳务后,XXX场应支付相应的劳务工资,但因其已被撤销不存在,作为主管部门的被告XXX局应承担支付义务,被告不予支付劳务工资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份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陕民终231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XXX局系XX财政局的下属单位,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设立XXX国资委,代表韩城市政府对全市所有国有企业(公司)和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撤销了原韩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且在2018年11月27日,XXX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出资人信息也变更为XX国资委,则原XXX管理局关于XXX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XX国资委承继。
通过查找司法案例及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且受其监督管理,其资产和负债最终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处理。主管部门对其资产处置和债务清算负有监督指导义务,当单位资不抵债时,主管部门有责任协调解决职工债权问题,比如温州市规定清算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需由主管部门审核解决方案后报财政部门确定,本质就是让主管部门介入协调兜底,主管部门事实上承担了兜底清偿的间接法律责任。
总结来讲,职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向解散单位的清算组提交工资绩效、赔偿金的债权申报材料,留存相关考勤记录、聘用合同、薪酬核算单等证据;若清算组因资不抵债无法处理,可凭清算组的书面意见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其审核并协调资金支付;若主管部门推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据人事争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最高法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处理,这也为员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提供了明确保障。
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十六)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需要予以撤销的,以及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经批准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其财务资产管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等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修订)财政部令第108号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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