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我在岭南为Z副政委辩护时,曾为其申请“党内助辩”。
监委案件在任何阶段不但有社会律师辩护,而且有党内律师辩护即“党内助辩”,而且“党内助辩”源于党章,也不大限制人数。
司法实践中各省不一,有的是一名“党内助辩”的,也有2名"党内助辩”的,这是非常好的党内辩护制度。
实施“党内助辩”的案件,基本上没有非正常死亡的,司法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都非常好。
不过“党内助辩”这一制度,即使是法学博导也知之甚少,有过实践的博导或律师就更少了。
我已经讲过多次,还是有许多人闻所未闻,法曹的学风确实让我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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