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掩隐到帮信一起支付结算类案件的定性突破与辩护心得
文/肖小勇 律师
在信息网络犯罪高发的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的界定常存争议。近期,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正是在此问题上实现了有效辩护,成功推动案件定性从“掩隐罪”转向“帮信罪”,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的有利结果。
一、案情简介
2025年初,当事人王某某因涉嫌参与多笔资金流转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笔者介入辩护。
经了解,王某某通过提供泰达币兑换及POS机套现服务,协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对犯罪所得的“转移”,涉嫌“掩隐罪”。但笔者在阅卷、会见后认为,该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二、律师办案观点
笔者在《法律意见书》中提出以下核心观点,并获检察院采纳:
主观上不具备“掩隐罪”的明知程度
“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王某某仅意识到资金可能用于非法流转,并不明知其具体来源或性质,更不符合“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的高认知要求。
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非既遂之后
P某某的转账、套现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属于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支付结算帮助,而非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转移、掩饰。
资金性质未明确,证据链不完整
除一笔资金有被害人指认外,其余资金缺乏上游犯罪的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全部资金均为“犯罪所得”。
行为本质属于“帮信罪”范畴
王某某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客观上助力了信息网络犯罪的实施,符合“帮信罪”的行为特征,应以此定罪。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在“掩隐罪”的定性上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截至目前,当事人仍在取保状态中,生活与工作未受进一步影响。
结语
本案的成功,不仅在于实现了罪名的正确适用,更在于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推动了司法机关对“支付结算行为”与“赃款转移行为”的区分。在信息网络犯罪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律师应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找准切入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合理的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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